时间:2022-08-24 10:31:48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对于许多员工来讲加班加点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状态,加班加点用人公司是需要缴纳加班工资的,那样加班基数按最低工资规定算合法吗?为了能帮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信息,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加班费不是以标准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而是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自己钟头工资待遇进行计算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公司在员工进行劳动定额或要求的工作任务后,按照实际必须分配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应按照下列规范支付工资:
(一)公司单位依规分配劳动者在日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自己钟头工资待遇的150%结算员工薪水;
(二)公司单位依规分配劳动者在歇息日工作中,又很不可以分配调休的,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工资待遇的200%结算员工薪水;
(三)公司单位依规分配劳动者在法律规定假期节日的工作,依照不少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自己日或钟头工资待遇的300%结算员工薪水。
推行计时工资的员工,在做完记件预算定额任务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分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要求原则,各自依照不少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度的,其综合运算工作中时间超过标准规定工 作时长的那一部分,应视作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本规定付款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薪水。推行不定时工时制多度员工,不执行上述规定。
不能。员工的最低工资规定不可包括加班工资。《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职工给予正常劳动的情形下,用人公司应付给员工薪水在去除下列各项之后,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
(一)延长工作时间薪水;
(二)中班、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办公环境、情况下的补贴;
(三)法律法规、法规及国家规定员工待遇等。
(一)工作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1、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工资待遇,未约定加班加点基数。
假如劳动合同书只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但没有约定加班加点基数,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自己工资待遇明确加班加点基数。可是,这样的事情也要考虑到工作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是否可行。因很多用人公司实际收入规范通常高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且除开劳动合同约定薪水外,员工还会从用人公司领到一定数额的奖励金、补贴等。假如仅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做为加班加点基数,事实上把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劳动者在正常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奖励金和补贴等收益清除到了员工加班费的数量以外。这并不合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数量应是员工“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书既约定了工资待遇,又约定了加班基数。
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务合同中既约定了工资待遇,但是同时又约定了小于最低工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做为加班工资基数,员工认为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做为加班加点基数的,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对于此事适用,例如北京市。换句话说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不能低于工作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
(二)劳动合同书未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1、劳动合同书既未约定工资待遇,也未约定加班基数。
劳动合同书并没有明确约定薪水金额,也未约定加班基数的,应该以员工自己正常劳动劳动所得薪水做为计算基数。这样的事情,一般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就补贴、补助是不是记入薪水造成异议。员工正常的工作工资应是职工每月正常运转的固定薪资收入,在推行构造工资制度的公司,应最少包含标准工资和薪级工资。假如补贴、补助每月固定不动派发,则应当记入职工薪酬。《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一次性的津贴补贴之外,别的补贴、补助均属基本工资。
2、劳动合同书中未明确约定工资待遇,但约定了加班费基数。
很多地区性要求,就加班费基数怎么计算仅分为两种规范,一类是工作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待遇,此种情况上面早已详细描述;另一类便是劳动合同书中未约定工资待遇。但对于是不是约定了加班费基数没做对应的要求。因而,针对“劳动合同书中未明确约定工资待遇,但约定了加班基数”这样的事情,应当最先归于到“劳动合同书未约定工资待遇这一类”,即依照员工劳动所得薪水做为加班工资计算数量。可是,假如劳动合同书中与此同时合同约定的加班基数高过员工劳动所得的工资,因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是彼此真实的意思表述,归属于合理的约定,且依据劳动法侧重于维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当以工作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基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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