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法院)合同约定效益工资 企业就应发放

时间:2022-09-03 17:30:01来源:法律常识

 

曾经在北京市亿展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亿展企业)任副总的穆先生在本公司上班不到一年离职后,与该企业产生劳务纠纷,在其中双方就穆先生的月工资待遇、效益工资是不是应予以派发各执一端,争辩猛烈。最后人民法院根据亿展企业出示的工作合同中承诺,评定穆先生月工资待遇为实习期7880元,期满9980元;根据不可以证实考核表中“扣减三个月效益工资”为穆先生签名前填好为理由,最终判决亿展企业付款穆先生薪水及效益工资总共5余万元。

员工

个人原因辞职 索取效益工资

穆先生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还称,2009年5月,他去亿展公司上班,任副总。那时候彼此口头约定穆先生月薪15000元,在其中70%按月派发,30%为效益工资,进行经济效益每日任务年末统一派发。

2010年5月,他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但亿展企业一直没有允许。2010年6月15日,他宣布离去亿展企业,后因薪水、出旅差费等和亿展企业产生劳务纠纷,现要求法院判决书亿展企业付款其托欠的效益工资等总共10余万元。

庭审中,穆先生向法院出示了公司的《副总经理经营管理考核目标责任书》等,在其中承诺“副总经理年薪的30%做为年终考评的效益工资,于年终考评后发放”,作为自己索取效益工资的法律规定。

公司

员工毁约经济损失

效益工资不可派发

庭审中,亿展企业允许付款托欠穆先生的那一部分薪水,但是不允许付款其效益工资,原因是穆先生在作业中曾经给企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书至2012年6月期满,穆先生提早2年在考评期限内离职组成毁约,不用付款其效益工资。

除此之外亿展公司已向法院递交了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合同里表明穆先生的月薪水为9980元,试用期内为7880元,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薪级工资、效益工资,而非穆先生主张的月薪15000元。

人民法院

评定合同书工资待遇 裁定公司付5万余元

朝阳法院案件审理后强调,本案中,彼此争执焦点为穆先生的工资待遇及效益工资是不是应予以派发。有关工资待遇,亿展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表明穆先生工资待遇为试用期内薪水为7880元、试用期结束后为9880元,且穆先生认同她在合同书里的签名,现穆先生认为其曾和亿展企业口头约定月薪水为15000元,但尚未给予直接证据,人民法院评定穆先生的月薪水为合同规定规范。

针对效益工资是不是应予以派发难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亿展企业递交的有穆先生自己签字的考核表含有“扣减三个月效益工资”字眼,但此具体内容填写在考核表的页眉及底部空白,不可以证明其于穆先生签名前已经存有,如今穆先生对于此事不予以认同,法院认为亿展企业不可以为此证实穆先生没完成经济效益每日任务,应当依据承诺向穆先生付款30%效益工资。

一审判决后,亿展企业不服气,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8月,北京市一中院案件审理后评定一审法院确定穆先生工资待遇薪水为9980元,试用期内为7880元证据确凿、亿展企业应当依据承诺向穆先生付款30%效益工资合情合理,由此最终判决亿展企业付款托欠穆先生薪水及效益工资总共5余万元。(午报记者李一然)

阅读文章拓宽:福利待遇 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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