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4 19:00:01来源:法律常识
各市区(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省委决定对我省现行标准月最低工资规定和非全日制日制用人钟头最低工资规定作出调整,现进行公布。
一、调整我省月最低工资规定
(一)每月650元(每日29.9元);
(二)每月710元(每日32.6元);
(三)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四)每月850元(每日39.1元)。
二、调整我省非全日制日制用人钟头最低工资规定
(一)一小时6.8元;
(二)一小时7.5元;
(三)一小时8.2元;
(四)一小时8.9元。
此规范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各市区(州)应尽早再次选择合适当地具体具体的规范,经地方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于7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