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2:31:46来源:法律常识
按照现行要求,用人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是依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要求给与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下列12种情况:
(1)用人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2)经工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公司提早消除确认劳动关系的;
(4)用人公司以暴力行为、威逼或是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是用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付款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造成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付款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造成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公司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付款员工工资的;
(7)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联合会确定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8)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原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商议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用人公司债务缠身开展法律规定整治期内或是生产经营状况产生严重困难务必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公司倒闭或是散伙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区有特殊要求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