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4 19:30:02来源:法律常识
重庆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公布重庆最低工资规定的指导意见
渝人社发〔2010〕272号
各县市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投(集团公司)企业:
经重庆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确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各县市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规定各自调整至:
一、渝北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重庆南岸、北碚区、重庆渝北区、重庆巴南区等9县市员工最少月薪标准是870元/月,非日制员工最少钟头工资待遇为8.7元/钟头。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县区员工最少月薪标准是750元/月,非日制员工最少钟头工资待遇为7.5元/钟头。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自治区、秀山自治区、酉阳自治区、彭水自治区等15个县(自治区)员工最少月薪标准是710元/月,非日制员工最少钟头工资待遇为7.1元/钟头。
四、北部新区员工最少月薪标准是870元/月,非日制员工最少钟头工资待遇为8.7元/钟头。
调整,重庆辖下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组织与其说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国家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其说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依规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所等合作经营和组织慈善基金会及与其说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可用。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本市最低工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