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程款结清后再支付工资无效(劳动合同张某劳动者)

时间:2022-04-01 13:00:00来源:法律常识

  2011年3月,蒙阴县某装饰公司承揽一装饰设计新项目,施工队长以公司为名招收吴某等6人从业该新项目工作中。该企业和每个人都签署了一份以进行该装饰设计新项目为时间的劳动合同书,承诺“月薪1600元,待装饰设计工程进度款结清后给予付款”。后因装饰工程推迟交货,发包单位一直未付款该装饰设计款,该企业也未付款吴某等6人的薪水。2011年6月,吴某等6人往本地劳动保障监察单位举报,规定该装饰公司付款吴某等6人2011年3至6月的薪水38400元。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员收到举报后,到该公司开展调研。该企业责任人称,欠发放工资确实,但彼此签属劳动合同书合理合法合理,因发包单位迄今无法清算装饰设计款,因此临时不可以付款吴某等人的薪水。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5条、第26条、第30条要求,以实现一定工作目标为时间的劳动合同书,就是指公司单位与员工承诺以某一作业的成功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实现一定工作目标为时间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单位免去自身的法律规定义务、清除员工支配权,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要求的工作合同解除或部份失效。公司单位应当工作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立即全额付款劳务报酬。《劳动法》第50条要求:“薪水理应以现金方式按月付款给员工自己。不可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的薪水。”此案中,该装饰公司与吴某等6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属以进行一定工作目标为时间的劳动合同书,彼此订立的“工程进度款结清后给予付款薪水”属失效条文。劳动监察工作员向该企业责任人讲清法律法规后,该企业付款给吴某等6人2001年3至6月的薪水3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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