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6 17:30:03来源:法律常识
(一) 1994年最低工资规定
1、 最低工资规定按钟头、月明确,一小时不少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少于210元人民币。
2、 采取计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务必进行科学换算,其对应的换算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规定。
(二) 1995年最低工资规定
1、 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规定从一小时不少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少于210元人民币,明确提出高得一小时不少于1.4元、每月不少于240元。
2、 市属国有企业设立薪水预埋户规范,从每人每月210元,提升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各种各样价格补贴)。
3、 别的相关问题仍按原先要求申请办理。
(三) 1996最低工资规定
1、 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规定从一小时不少于1.4元、每月不少于240元,提升到一小时不少于1.6元、每月不少于270元。
2、 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因为生产任务不够的失业待工工作人员,失业待工阶段的基本上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升到180元。
3、 为确保最低工资规定调整成功实行,再次推行市属国有企业设立薪水预埋户方法。设立薪水预埋户的规范从每人每月240元,提升到每人每月270元。
由于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疗等商业保险薪资福利不计入最低工资规定,因而设立薪水预埋户的规范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前提下,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别的相关问题,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四) 1997年最低工资规定
1、 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规定从一小时不少于1.6元、每月不少于270元,提升到一小时不少于1.7元,每月不少于290元。
2、 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因为生产任务不够的失业待工工作人员,失业阶段的基本上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升到200元(含各种各样价格补贴,没有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3、 再次推行国企设立薪水预埋户方法,其规范从每人每月270元提升到290元。
由于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疗等商业保险薪资福利不计入最低工资规定,因而设立薪水预埋户的规范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前提下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别的相关问题,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五) 1998年最低工资规定
1、 北京最低工资规定,从一小时不少于1.7元,提升到一小时不少于1.8元、每月不少于310元。
2、 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因为生产任务不够的失业待工工作人员,失业待工阶段的基本上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升到210元(含各种各样价格补贴,没有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3、 北京最低工资规定和失业待工工作人员基本上生活费标准,适用各种机关事业单位。
4、 再次推行市属国有企业设立薪水预埋户方法。设立薪水预埋户的规范,从每人每月290元提升到310元。
由于员工每一个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疗等商业保险福利费用工资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规定,因而,设立薪水预埋户的规范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前提下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 别的相关问题,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六) 1999年最低工资规定
1、 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最低工资规定从一小时不少于1.8元,每月不少于310元,提升到一小时不少于1.9元、每月不少于320元。
2、 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因为生产任务不够的失业待工工作人员,其基本上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升到220元(含各种各样价格补贴,没有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3、 北京最低工资规定和下岗人员基本上生活费标准,适用各种机关事业单位。
4、 再次推行市属国有企业设立薪水预埋户方法。设立薪水预埋户的规范,从每人每月310元提升到320元。
因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疗等商业保险薪资福利不计入最低工资规定,因而,设立薪水预埋户的规范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前提下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他相关问题,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七)1999年最低工资规定
1、 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规定从一小时不少于1.9元、每月不少于320元,提升到一小时不少于2.3元、每月不少于400元。
2、 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因为生产任务不够的下岗工人,其基本上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升到286元(含各种各样价格补贴,没有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3、 以上规范适用各种机关事业单位。
4、 再次推行市属国有企业设立薪水预埋户方法。设立薪水预埋户的规范从每人每月320元,提升到每人每月400元。
由于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医疗等商业保险薪资福利不计入最低工资规定,因而,设立薪水预埋户的规范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前提下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别的相关问题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八)2000年最低工资规定
1、 自2000年7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规定从一小时不少于2.39、每月不少于400元,提升到一小时不少于2.46元、每月不少于412元。
2、 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因为生产任务不够的下岗工人,其基本上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升到296元(含各种各样价格补贴,没有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下岗、诊疗待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3、 以上规范适用各种机关事业单位。
4、 依据北京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的需求,将来各个劳动行政部门不会再审核公司设立薪水预埋户的相关事项。撤销设立薪水预埋户后,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人资发[1995]218号)的相关规定。
5、 别的相关问题,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原北京市劳动局、人力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5]311号、[1996]161号、[1997]88号、[1998]93号、[1999]82号、[1999]90号、[2000]117号)]
(九)2001年度北京最低工资规定
为进一步确保员工本人和家庭主要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维护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经政府准许,从2001年7月1日起,提升最低工资规定与企业下岗工人基本上生活费标准。
一、 最低工资规定由每月挺高412元、一小时不少于2.46元,提升到每月不少于435元,一小时不少于2.60元。
二、 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下岗工人基本上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升到305元(含各种各样物价补贴、没有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养老服务、公司、下岗、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三、 以上规范适用机关事业单位。别的相关问题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详细北京劳保局、人力资源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