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能趁企业改制违反合同--上海(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协议)

时间:2022-04-02 12:00:05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劳动合同书被告方可以对由公司单位注资招收、学习培训或是给予别的独特工资待遇的员工的工作年限作出承诺。”依据该条文,公司单位可以与由其注资开展学习培训的员工承诺工作年限。因而,国有企业与方老先生因学习培训而签署的相关工作年限协议书,合乎法律法规,彼此一切正常执行应无问题。可是,签订合同和工作年限协议书的公司方发生了转变,彼此该怎样执行劳动合同书和工作年限协议书呢?

上海劳动合同书规章》第二十四条要求:“公司单位合拼、公司分立的,劳动合同书由合拼、公司分立后的公司单位再次执行。”依据该要求,公司单位合拼、公司分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应当由合拼、公司分立后的公司单位再次执行,不因公司单位的合拼、公司分立而变动。“有关执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多个问题的通告”要求:“公司单位名字或是法人代表(负责人)的更改,不危害工作合同的效力”,此条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公司的改革都不危害劳动合同书的再次执行。而工作年限协议书做为劳动合同书的一种填补,因而,无论公司单位合拼、公司分立或改革,工作年限协议书也理应由合拼、公司分立或改革后的公司单位再次执行。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