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 12:00:05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劳动合同书规章》第二十四条要求:“公司单位合拼、公司分立的,劳动合同书由合拼、公司分立后的公司单位再次执行。”依据该要求,公司单位合拼、公司分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应当由合拼、公司分立后的公司单位再次执行,不因公司单位的合拼、公司分立而变动。“有关执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多个问题的通告”要求:“公司单位名字或是法人代表(负责人)的更改,不危害工作合同的效力”,此条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公司的改革都不危害劳动合同书的再次执行。而工作年限协议书做为劳动合同书的一种填补,因而,无论公司单位合拼、公司分立或改革,工作年限协议书也理应由合拼、公司分立或改革后的公司单位再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