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4 12:00:00来源:法律常识
不称职工作中是公司调职的普遍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要求,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調整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此条间接性要求了在职工不称职目前职位的条件下公司有单方面调职的支配权。
但该单方面调职的支配权也不是不会受到一切管束,公司在实际操作不称职调职时理应掌握:
1、公司单位应该有充足的直接证据证实员工不称职目前岗位,即该员工的确不可以依照企业的规定进行工作合同约定的每日任务或是同技术工种职位员工的劳动量,在实践活动之中必须以“岗位说明书”“责任书”等文档给予证明;2、调节后的职位应与员工的工作功能和专业技能相一致,维持一定的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