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未与其签订上岗合同擅自到另一岗位工作无效(原告被告殡仪馆)

时间:2022-04-04 18:00:01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

  上诉人:四川泸天化(集团公司)责任有限公司。

  被告方:郭定福,泸天化(集团公司)责任有限公司职工。

  四川泸天化(集团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下称泸天化企业)归属于国有制大中型化工厂、上市企业。1995年10月,泸天化企业与郭定福签署了无固定不动岗位和作业限期的劳动合同书。按泸天化企业要求,劳动合同书签署后,如入岗或转岗应签署入岗合同书。接着,泸天化企业与郭定福签署了在其属下生福司饮食科工作中的入岗合同书。1998年5月,郭定福在健康体检时查出来身患乙型肝炎,8月又查出来身患结核病,不适合在饮食科再次工作中,即开展病事假医治。

  1998年9月15日,泸天化企业为加强其属下生福司宾仪馆的管理方法,通过招投标,宾仪馆承包合同由退休职工叶云华北标。泸天化企业遂与叶云华签署了历时一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宾仪馆由叶云华承包合同,并聘用了农户做为零工。后因叶云华承包合同宾仪馆,运营有道在线,经济收益丰厚,1999年2月郭定福向生福司领导干部明确提出到殡仪馆工作,生福司责任人口头上同意其要求,但未与泸天化公司办理变动职位办理手续和另签入岗合同书,有利于同一年3月私自到宾仪馆工作,遭受项目承包人叶云华以及聘请的职工回绝。郭定福即向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协会申请劳动仲裁。称泸天化企业让零工占据了宣布员工的岗位,夺走了员工的工作支配权,规定泸天化企业取缔零工,修复其入岗的支配权,并且特定规定企业分配其到宾仪馆工作。

  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于1999年8月2日做出裁定:郭定福规定职位修复和调节是正规的,由泸天化企业立即取缔民工,分配郭定福到宾仪馆入岗。

  泸天化企业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气诉讼而向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提出诉讼,诉称:上诉人属下生福司责任人曾口头上允许被告方规定到殡仪馆工作的要求,但被告方未与上诉人签署到殡仪馆工作的入岗合同书,也未办转岗办理手续,因而,被告方私自到殡仪馆工作是违背企业规范的。泸州市工作仲裁委裁定由上诉人分配被告方到宾仪馆入岗是不善的,规定法庭撤消工作仲裁裁决,维护保养上诉人的劳动者用人支配权。

  被告方郭定福论文答辩称:上诉人属下生福司责任人已科学研究决策被告方到宾仪馆入岗,并且泸天化企业发送给被告方做为殡仪工实践技能考试的准考证打印,如今上诉人却将职位让与零工、农民工占据,使其没法入岗,夺走了被告方做为殡仪工的入岗支配权。规定泸天化企业修复其殡仪工职位,并赔付其因扣发薪水导致的财产损失。

  【审理】

  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判后觉得:入岗合同书是劳动合同书的构成部分,上诉人在本企业内部执行入岗合同书是正规的。做为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拥有工作用人权、人事部门自主权、内部结构组织机构支配权。仅有充分行使这种支配权,才可以使公司在日益加剧的产品运营销售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确保公司的常规运营发展趋势。而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入岗合同书,恰好是根据对优秀人才的有效、提升配备,反映对工作用人的系统化管理方法,做到公司经营活动的目地。做为员工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司的各类管理制度,依据公司生产制造发展趋势的必须,适度与公司签订合同以及入岗合同书,确立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才可以确保员工本身应拥有的合法利益。若员工不听从公司的管理,将使公司没法一切正常生产制造、运营,也没法使员工自身获得法律法规的维护。被告方虽通过上诉人属下生福司领导干部口头上同意到殡仪馆工作,但未依照上诉人的要求与上诉人立即签署入岗合同书或申请办理对应的转岗办理手续,不可以觉得被告方已获得了宾仪馆的岗位。项目承包人在承包合同期内雇佣零工或农民工,是项目承包人的经营管理个人行为,与公司用人不属同一法律法规范围,不会有零工、农民工侵吞了被告方岗位的问题。被告方规定上诉人赔付扣发薪水的财产损失,与异议的岗位并不是同一法律问题,此案中未作解决。

  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一切正常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要求,医院于1999年11月19日宣判如下所示:

  上诉人与被告方应当本宣判起效后二个月内,按照上诉人企业的要求申请办理入岗办理手续。

  【分析】

  近些年,因为国有企业改革向多方面推动,用人企业和员工因工作职位产生的劳务纠纷纠纷案件持续产生,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放在了人民法院的眼前。做为终结裁决者而言,要依规均衡彼此关联,难度系数比较大。假如稍不留神,非常容易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审好该类案子登记必需。

  此案归属于职工侵害用人企业用人管理权而造成的劳务纠纷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此案,取决于恰当掌握下列三个法律问题:

  一、入岗合同书的合理合法。我们都知道,公司用人管理权就是指公司独立行驶对其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方法支配权。劳动合同书是职工与公司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确立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劳动合同书的要求,用人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是推行合同书化管控的必须。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公司拥有工作用人权。换句话说,公司有权利决策其劳派;可以推行合同书化管理方法或是全体人员劳动合同制;可以与员工签署有确定限期、无固定期限或以进行特殊生产制造工作目标为时间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和员工依照劳动合同书要求,相互之间拥有支配权和先诉抗辩权。该《条例》要求,公司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解雇、辞退员工。公司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和无固定不动岗位的劳动合同书后,彼此理应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适度签署入岗合同书,确立公司与员工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生产制造每日任务和企业经营的进行,是完成现在企业管理的必须。入岗合同书是劳动合同书的构成部分,上诉人在本企业内部依规执行入岗合同书是正规的,理应获得法律法规的维护保养。

  二、原、被告方是不是签署了入岗合同书?就该案而言,上诉人泸天化企业属下生福司责任人尽管以前口头上同意被告方到其殡仪馆工作,但被告并没有按企业内部要求与上诉人签署入岗合同书,故被告方与上诉人未签署入岗合同书。上诉人发送给被告方殡仪工准考证打印的特性评定。被告方觉得上诉人发送给其殡仪工准考证打印是对被告方在殡仪馆工作的确定。有关这个问题,被告方的了解显著不合理。由于,上诉人发送给其殡仪工准考证打印,仅能证明被告方具备参与殡仪工考試的资质,但并不代表着被告方具备了殡仪工的入岗资质。乃至可以那样觉得,即使被告方通过考试通过,也仅仅得到了殡仪工入岗资质,但鉴于其具体未与上诉人签署合理合法的入岗合同书,压根无法变成该公司殡仪工。因而,被告方仅以上诉人发送给的一张参与殡仪工考試的准考证打印,便觉得是上诉人泸天化企业对自身做为殡仪工的确定,显而易见于理有悖,沒有完全的根据和原因,人民法院理当不予以适用。[page]

  三、项目承包人叶某某招骋临工、农民工在殡仪馆工作是不是对被告方劳动权的夺走?上诉人为加强对宾仪馆的管理方法,通过招投标,与叶某某签署了宾仪馆承包协议。该合同书属运营合同书,并非劳动用工合同。叶某某在运营历程中聘请临工和农民工在殡仪馆工作,是项目承包人自身的经营管理个人行为,是行驶自身的用人管理权,并不因上诉人的信念为迁移,叶某某沒有分配被告方入岗的责任,不会有农民工、临工占有宣布员工的工作职位,侵害宣布员工的入岗支配权问题,更不会有上诉人夺走了被告方的劳动权问题。

  责编按:

  劳动合同书是建立公司单位与员工创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方式。入岗合同书则是在签署了劳动合同书的根基上,建立员工所担任的实际工作种类、范畴的公司单位的用人管理方法方式,大量地展现了公司单位的管控信念。因为这类管理方法具备科学性和重要性,归属于公司单位运营自主权范畴的个人行为,员工理应遵循公司单位的这类规范化管理自属自然。员工有要求转换技术工种的支配权,但无自主转换的支配权。转换工作中或技术工种应经公司单位允许和确定,此案上诉人所明文规定的入岗或转岗应签署入岗合同书,即是转换工作中或技术工种的允许和确定的诱导性规定。员工不遵循这类诱导性规定,自主转岗个人行为便是没用的。换句话说,某一责任人口头上允许并不是转岗的方式要素,不具备允许和确定转岗的法律效力。

  因为上诉人是不服气工作仲裁裁决而提出诉讼的,故人民法院未按工作仲裁裁决结果宣判,本质上是否认了该裁定有关上诉人应是被告方分配到宾仪馆入岗的结果,适用了原告方的起诉认为。对于上诉人应分配被告方到何职位入岗,这也是其依据工作中具体必须及被告方的具体情况在其自主权范畴内明确的事,故人民法院不适合做出让上诉人与被告方签署哪种技术工种的入岗合同书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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