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5 16:00:04来源:法律常识
问:上年今年初,我去一家加工厂打工赚钱,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2个月前,工厂发生了一起重要偷盗案子,公安部门经侦察评定我是盗窃者,遂将我刑拘。人民检察院觉得,无证据,规定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察。最后查清财产失窃是戚某所为,而这时我已经被拘押了整整的一个月。被释放出来后,我返回工厂工作,领导干部却这样说我已经被辞退了。我接着到财务部门领这一月的薪水,会计部长说:“沒有工作,哪来的薪水?”我觉得我是被诬陷的,工厂不仅不理应辞退我,并且还应当帮我补发工资。请问,在我被关押期内,工厂的行为对不对?
答:工厂在你被限定人身自由权期内将你辞退的作法是有失偏颇的。原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要求:“员工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相关机关单位收容审查、拘押或拘捕的,公司单位在员工被限定人身自由权期内,可和临时终止工作合同的效力。临时终止执行劳动合同书期内,公司单位不担负劳动合同书规范的相对责任。员工经证实被不正确限定人身自由权的,临时终止执行劳动合同书期内员工的损害,可由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相关部门赔付。”该要求说明:员工涉嫌违法违纪而被公安机关、司法部门限定人身自由权期内,工厂只有暂时性终止工作合同的效力,但不可以劳动合同解除,即不可以在案子未下最后结果以前就辞退员工。由于你坚持不懈在该公司再次工作,故提议你与厂商商议,规定厂家修复执行与你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假如厂家不同意修复,你能向当地的仲载协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一定会支持你的。
对于你被拘留期内扣满的薪水,你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规定作出不正确拘押决策的公安部门赔付。《国家赔偿法》第26条要求:“侵害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费依照我国上年员工日平均收入测算。”假如公安部门的不正确拘押早已让你的声誉导致了危害,你还是有权利规定公安部门在侵权责任危害的范畴内,给你清除危害,澄清事实,向你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