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要求看来,对公司单位告之內容有两个基本上规定:
(1)法律规定务必告之的內容。它包含工作职责、工作中标准、工作中地址、职业病、生产安全情况、劳务报酬等事宜。公司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理应属实告之员工的事宜全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要求在劳动合同书中务必承诺的事宜,也是立即涉及到员工合法权益的相关事宜。
(2)与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书同时有关的员工想要掌握的內容。这种必须告之的事宜务必另外具有2个标准:①与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书同时有关的事宜;②员工想要掌握的。这与以上(1)常说状况拥有本质上上的差别:前面一种是法律规定务必告之內容,而后面则是员工拥有的民事权利,假如员工明确提出告之规定,且相关事宜是与签订与执行劳动合同书同时有关的,则公司单位就应执行属实告之责任。假如员工不提出要求,或是员工规定告之事宜与签订与执行劳动合同书沒有直接的关联,则公司单位也不担负属实告之责任。
一般来说,员工想要掌握的与签订劳动合同书和执行劳动合同书同时有关的状况多是与员工在企业员工福利、发展前景如学习培训、升职等相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