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农户入城后,在建筑业打工,劳动合同书上,公司单位尤其标明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伤、亡、残安全事故不许负责任的“存亡条文”。请农户安心,这类“残废不负责”的条文,即使是彼此自行达到的,但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一定是合同书內容不可违背法律法规,超过法律法规容许的范畴一律失效,即法律法规对此类条文不予认定、维护。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公司单位需要为员工给予符合我国要求的工作安全标准和必不可少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十八条要求,公司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由工作行政机关给与警示,行政强制执行,并可以惩处处罚。
《劳动法》还要求,员工生病或是工伤事故,公司单位理应给予医治,并且在诊疗期限内,不可解除劳动关系;因工受伤的员工,早已痊愈不可以坚持不懈工作的,假如公司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务必依照相关社会保障、员工福利等要求,作出妥当的日常生活分配,不然,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尤其是建筑业,更无法作出那样的要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或是别的设备及其房屋建筑上的闲置物、悬架物产生坍塌、掉下来、坠车导致别人伤害的,它的每个人或管理员理应承当法律责任。
因而,劳动合同书中的"工伤事故慨不承担"条文,显而易见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也是违反社会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