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劳动合同书到期,劳动合同书即行停止。可是在下面几类状况下,即使劳动合同书到期,公司单位也不可劳动合同解除:
(1)《工会法》要求,底层公会职业现任主席、副书记或是委员会自就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全自动增加,延长限期等同于其任职期;非专职现任主席、副书记或是委员会自就职之日起,其并未执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全自动增加至任职期到期。可是,任职期本人有比较严重过错或是做到退休年龄的以外。
(2)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要求,参加团体商议签署集体合同的员工商议意味着在任届内,劳动合同书到期的,公司正常情况下理应与其说续期劳动合同书至任职期期满。职工监事的任职期与本期集体合同的限期同样。
(3)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要求,除《劳动法》第25条规范的情况 (即在使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录取标准的;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公司单位管理制度的;比较严重渎职,假公济私,对公司单位权益导致巨大危害的;被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外,员工在医疗期、怀孕期间、预产期和哺乳期间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单位不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的限期应全自动续延至医疗期、怀孕期间、预产期和哺乳期间满才行。
(4)《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公司单位不可停止残废水平为1~6级的工伤事故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但是,残废水平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事故员工自己明确提出,该员工可以与公司单位取消或是停止劳务关系,由用人公司付款一次性公伤诊疗补贴金和残废工作补助费。
(5)《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公司单位对未开展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可取消或是停止与其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单位在疑是职业危害患者确诊或密切接触期内,不可取消或是停止与其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