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5 16:31:45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在某公司从事生产管理方面,企业搬迁后,为职工带来了上下班时间客车。后公司以公示的方式对公司管理者休息时间作出了调节,与此同时取消全部客车。张某就该项调节与公司负责人商谈,但协商未果。后总经理在张某自主填写的辞退书中签名,张某在结算工资后没有再去上班。企业没有为张某出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并没有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人士认为:用人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出示停止、解除劳动关系凭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公司私自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减少劳动条件,导致员工迫不得已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公司单位应依规担负付款员工经济补偿的责任。该公司的规定在总体上导致了劳动条件的缺失以至工作合同的解除,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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