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2:00:10来源:法律常识
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务[2001]157号)第1条规定:“本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金用),其收益在当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以内的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一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相关规定,测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2条规定:“本人领到一次性补偿收益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占比具体缴纳的公积金、医保费、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还可以在计税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时给予扣减。”
国税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考虑本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金额较大,同时被辞退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并没有稳定的收入,因而,对于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工资、薪酬收益,容许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均值。主要均值方法为: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益,除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商数做为个人月薪水、薪酬收益,根据税法规定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数测算,超出12年按12估算。
经济补偿必须缴纳个税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经济补偿个税={[(经济补偿全年收入-本地去年社平工资的3倍-具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和公积金)/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个税扣除额2000元]×税率-心算扣除额}×本单位的具体参加工作时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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