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5:01:45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用人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未与此同时与其说签订合同,但是会与劳动者承诺过一段时间之后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并且所签的合同限期会包括前端未签合同的时间也。尽管在未签署合同的期间内,用人公司会按时发放工资和有关奖励金,可是,补签合同是不是就能免除用人单位付款2倍工资的法律依据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另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在用人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自用人之日起创建。”该法条的立法精神是促进用人公司与劳动者立即签订合同,因此用人公司必须在员工入职后即签署合同,这样有利于维护保养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1个月不满意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付款2倍薪水。”该规范为法律规定的硬性要求,对用人公司而言无免除责任原因,高于1个月不满意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不管之后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内,都应当向职工付款2倍薪水。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假如用人公司没有及时和员工签订合同,用人公司不但要向员工每月付款2倍薪水,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先“2倍薪水”和“补签合同”看作是用人公司承担的并排义务。
在实践中,员工被要求补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标明补签合同的具体日期,那样可以证明这一份合同是过后补订的,便于劳动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由此可见,用人公司过后补签劳动合同的形式根本无法遮盖其高于1个月不满意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事实,是不可以免去其付款2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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