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这个人是一家公司的人事助理,近期遇到了一个问题。他所在的公司聘请一位退休的职工已经有两年了,彼此以前签署过一份工作协议书,协议书的期限一直到今年底。但是今年3月份因为公司的部门调节不会再保存该岗位,因而想提早消除彼此的合同。该员工完全同意,可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老家伙则认为,退休职工不应当有经济补偿,彼此从而产生异议。查看双方的工作协议,并没有对解除合同的赔偿难题进行承诺。
本案例中彼此争议的聚焦点取决于:用人公司与聘用的退休员工消除聘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要求:“对被再度聘用的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能够确定工作职责、酬劳、诊疗、劳动防护工资待遇等支配权、责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理应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力,聘用协议承诺提早消除书面协议的,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未约定的,理应协商解决。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消除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实行。”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乃是相关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公司根据此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要求给与经济补偿金。”
换句话说,在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公司消除与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社部的这种要求,其寓意取决于经济补偿应该是适龄青年员工下岗时找寻下岗再就业期间的日常生活保驾护航,因退休职工已具有退休养老金,不必依靠经济补偿维持生活和找寻就业岗位,故该经济补偿针对下岗再就业的退休职工不可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