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2:01:50来源:法律常识
经济补偿是不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2001]157号: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09-10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官网(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用人公司推动工作人事制度改革,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维护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金用),其收益在当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以内的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一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相关规定,测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人领到一次性补偿收益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占比具体缴纳的公积金、医保费、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还可以在计税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时给予扣减。
三、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员工从该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用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 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之前要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针对先前已发生而并未开展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益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