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5:30:06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加大了对职工维护的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具体表现在经济补偿上,用人公司在以下18种前提下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公司未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给予劳动防护或是劳动条件,职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公司未及时全额付款劳务报酬,职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公司未依规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员工合法权利,职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5)用人公司以诈骗、威逼的手段或是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反真正意向的情形下签订或是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职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7)由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9)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动的,导致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商议,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达成共识,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公司按照破产法要求开展重组而裁减人员的;
(12)用人公司生产运营产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
(13)企业转产、巨大技术创新或是运营模式调节,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还需裁减人员的;
(14)别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工作合同无法履行而裁减人员的;
(15)固定不动劳动合同期满而停止的,用人公司保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配合续签的现象以外;
(16)用人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而劳动合同解除的;
(17)用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是用人公司确定提早散伙而劳动合同解除的;
(18)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理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