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0 11:00:10来源:法律常识
经常会听到职场上人埋怨交税过高。实际上交税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这类缴的税还要缴。可是,不应该交纳的税也没理由交纳。今天实例告知职场上人,假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赔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不用交税的。
【案件回看】
2000年,王某进到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中,签订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书。由于全部行业不景气,企业的发展也遭受短板。2003年1月,王某与公司续签,历时1年。2003年年里,公司因亏本再一次裁人,裁到王某的身上。互联网公司经理与王某交谈后,双方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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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订立,自即日起网络科技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待王某办好离职流程后,网络科技公司按国家规定的向付款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王某一边申请办理离职流程,一边测算自身将会得到的赔偿金金额:我在公司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照规定赔偿金能够拿到4个月工资;我每个月薪水均值有5000多样化,那样,4个月工资至少也应该有2万余元吧。
超出王某意料的是,财会人员发送给它的赔偿金仅有1几万元。他问到缘故时,财会人员解释说:“让你计算出来赔偿金确实是2万余元,但扣减个税后,还剩下这么多了。”王某觉得经济补偿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找人事部门基础理论。但公司觉得经济补偿一样是他个人所得税,交税是理所当然的事。因此,王某向当地劳务纠纷联合会提到投诉,要求公司发放做为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经济补偿一部分。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经审理觉得,网络科技公司在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缴纳的个税是不正确的,由于依照财政部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务〔2001〕157号)中要求,“本人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发放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金用),其收益在本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以下的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现王某所得的赔偿金在本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之内,因此企业不要以交税借口乱扣赔偿金。
【有关分析】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科技公司与王某根据签署商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方式,消除两人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科技公司向孙某付款4个月工资做为经济补偿,也是违法的。但公司缴税也不合理合法了。理由如下:从税款的角度来讲,如果将员工那样得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立即做为薪水、薪金所得,列入征收个税数量,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自然,《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除了要求“本人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发放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金用),其收益在本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以下的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还明确了“超过的一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相关规定,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