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2:51:09来源:法律常识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来说,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是最核心的问题,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现有部分漏项没有补偿,该怎么办呢?
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张先生的房屋在该项目范围之内。张先生与当地征收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原告使用的院落、堡坎、烟囱、及房屋周围的桃树、葡萄树、橙子树等。于是,张先生向征收办邮寄书面《申请书》,要求其对漏项进行补偿,但征收办却做出一份《不予受理告知书》,张先生遂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征收办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征收办是当地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负责组织实施某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全面补偿是其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事项要求进行处理,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而不是不予受理。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发现有些项目没有补偿,也就是说这些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当中没有体现,存在漏项的情况。如果这些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当中有所体现,只是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被征收人应当对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那么针对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中漏项的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第一,应当收集没有补偿项目的证据材料;
第二,持相关证据材料向征收人提出漏项补偿请求,与征收人进行协商;
第三,如果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漏项补偿请求不理会,可以对其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如征收人对漏项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决定,被征收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