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9:15: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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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往往在发布征收公告后,会先与拆迁户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那么之后按照协议履约即可,但在实践中,即便双方签署了拆迁协议,但往往也会有许多其他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此时拆迁户是有权利请求撤销协议、确认协议无效的,但拆迁部门为了拆迁进度,在拆迁户未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经常会采取强制拆除行为,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今天笔者就以浙江省温州市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赵某是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xx村的村民,其房屋亦位于该村,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200平方米,2010年经规划局的许可,赵某将其房屋进行了原址翻建,翻建的房屋总面积约为700平方米,其中500平方米用作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2019年11月,因相关项目建设的需要,赵某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到拆迁范围,经协商后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续因赵某对协议约定的补偿补偿不满意,遂未腾空房屋。2020年3月,拆迁部门将赵某的房屋、厂房建筑强制拆除,赵某的屋内物品、厂内设备遭到严重毁损,赵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赵某已经与我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赵某不配合交房,我方才强制拆除了其房屋,这是赵某违约所致,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强拆系履行协议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起诉”。
二、案件分析
拆迁部门系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其权力来自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严格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法无授权即禁止”,本案中,赵某签了协议后但未履行,拆迁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也无权擅自实施强拆行为。拆迁部门无权以行政强制的手段,强迫赵某履行协议,其强拆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另一方面,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即虽然赵某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只要赵某拒绝腾房、拒绝搬迁,那么赵某依然对其房屋、厂房建筑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利,拆迁部门强拆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这种权力,赵某具备起诉资格。
最后,征地拆迁期间,无论拆迁户是否签了协议,只要拆迁户拒绝搬迁,那么拆迁部门均是无权强拆拆迁户的房屋建筑的,拆迁部门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本案中拆迁部门显然未履行此项法定程序,因此应当判决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赵某房屋、厂房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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