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1:43:37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检出台支持和服务保障
浙江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1条意见
最高检日前制发《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出21条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意义,自觉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金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侵财犯罪和各类严重犯罪,积极支持推进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化创新成果保护,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浙江示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样板,以诉源治理助力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助力浙江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推动检察办案环节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优质共享。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浙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陆海统筹,做强海洋检察特色,推进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建设,服务保障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能力和水平。
据悉,最高检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浙江检察机关聚焦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更高要求,把《意见》落实落细,深化改革创新,勇于探索更具针对性、更高水平的检察履职措施,努力把浙江打造成在全国具有引领性的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引领、带动全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各地检察机关既要同心协力帮助、支持浙江检察机关落实落细各项要求,也要积极学习借鉴浙江的有益经验,补短板强弱项,更实推动自身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促进本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作出更大检察贡献。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已经2022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2年第16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抓落实,是全国检察机关共同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一体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共同做好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各项工作。要坚持从浙江看全国,以浙江促全国。浙江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聚焦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更高要求,深化改革创新,勇于探索更具针对性、更高水平的检察履职措施,努力把浙江打造成在全国具有引领性的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当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排头兵。各地检察机关既要同心协力帮助、支持浙江检察机关落实落细各项要求,也要积极学习借鉴浙江检察机关的好经验好做法,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更实推进自身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促进本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作出更大检察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1. 坚持从政治上看,深刻认识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意义。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将为各地区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全国检察机关共同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全国检察机关要自觉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支持浙江创造性贯彻“八八战略”,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的战略定位,找准工作切入点,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积极支持推进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2. 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犯罪,助力打造最具安全感省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开展反颠覆、反渗透、反恐怖、反邪教、反间谍斗争,坚决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支持浙江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探索构建非传统领域涉国家安全刑事案件办理机制。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守“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落实省级检察院统一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严格把关制度,实现精准打击。深挖彻查黑恶势力犯罪违法所得线索,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完善涉案财物查证与处置机制。针对涉黑涉恶犯罪多发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
3. 依法从严惩治金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侵财犯罪,保护好人民群众“钱袋子”。支持浙江检察机关建设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健全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信息共享、办案会商工作机制,建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助力依法监管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及打着私募基金、区块链等金融创新旗号实施的各类金融领域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法严惩“校园贷”“套路贷”、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关联犯罪。构建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同步审查、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建立追赃挽损智能辅助机制,提升追赃挽损工作质效,不让犯罪分子获利。
4. 加大职务犯罪惩防力度,推动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加强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依法严惩税收征管、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招生考试、农业农村等民生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积极参与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依法适用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扎实推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认真落实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相互移送监督线索机制,加强与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衔接协调和办案协作,助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浙江模式,不断深化清廉浙江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5. 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惩治新型网络犯罪以及向网络空间蔓延的传统犯罪,严惩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犯罪,坚决铲除技术、数据、资金和物流等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从严追诉利用数字科技和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常态化开展“之江净网”行动,畅通与网信、工信、公安机关等部门打击网络犯罪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渠道。加强互联网犯罪研究中心和研究基地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全面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浙江样本。
三、依法能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浙江示范
6.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的市场主体,强化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专项治理侵害中小微企业利益犯罪,完善涉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申诉机制,协同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加大对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监督力度,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防止涉企案件“挂案”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浙江优势,结合浙江近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特点,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经营类犯罪的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严格审查对涉企业案件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的案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开展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不起诉并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对实行社区矫正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
7. 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探索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加大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力度,健全完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及相关配套机制,推进省、市两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专业人员库建设全覆盖,推动有条件的县市成立县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鼓励有条件的县级管委会组建专业人员库,健全专业人员库管理使用机制。强化专业人才合作培养,研究制定常见涉企业犯罪合规考察标准,促进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化、规范化。针对浙江中小微企业多的特点,对中小微企业探索适用有别于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简化合规程序。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主导责任,对第三方专业人员选任、企业合规计划制定和执行、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严格审查把关,坚决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支持浙江检察机关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涉案企业合规理论和实务研究,为建立完善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8.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强化创新成果司法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容错机制,准确把握创新探索失败造成损失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深化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加强对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推浙江品牌发展,树立“浙江制造”良好形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的理论前沿阵地作用,强化对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新技术应用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提供理论支撑。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高水平建设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实施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创业、畅通要素流动的执法司法措施,推动形成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全链条保障体系。服务保障平台经济发展,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引导电商直播、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健康发展,有效破解监管缺失、野蛮生长等问题,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提升监管能力水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服务保障“云上浙江”和数字强省建设,加强对数字企业依法经营活动的司法保护,促进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助力做强数字产业。
9. 完善虚假诉讼惩治和防范机制,营造诚实守信诉讼环境。推广运用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建立虚假诉讼关联案件检索制度,提升虚假诉讼甄别和监督精准性。完善民事诉讼监督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手段惩治虚假诉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处置机制,防范“僵尸企业”清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虚假诉讼。推动与征信机构数据对接,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诉源治理助力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10. 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样板,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推进院领导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基层检察院受理首次申诉信访全部由院领导办理。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全面入驻社会治理中心,融入“最多跑一地”改革,实现涉检信访一站式办理。推进省、市、县级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听证全覆盖、市级检察院“四大检察”听证全覆盖,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疑难复杂申诉案件“应听尽听”。推进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同12345政务热线、社会治理中心等平台的数据共享,强化线索核查、数据分析研判,努力把矛盾纠纷防范于早、化解于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工作。针对前端环节社会治理不到位形成的司法案件,认真剖析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共促抓前端、治未病。
11. 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助推依法行政。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落实审查法院裁判有无错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无违法、行政争议化解有无可能的“一案三查”要求。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政和。推动建立健全府检联席会议、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等工作机制。健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督促纠正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健全完善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将采纳和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纳入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考评体系。推动将法律监督更好融入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严密法治监督体系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12. 积极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形成公共安全领域社会治理示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落实对涉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企业及相关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对在履职中发现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安全、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带有普遍性的监管执法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堵漏建制,提升社会安全水平。
五、助力浙江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优质共享
13. 服务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农资购销合同等各类民事纠纷以及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农业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投资者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和商品服务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充分发挥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强化对农用地司法保护,促进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传统村落保护,提升乡村宜居水平。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规范农资市场管理。
14. 推动检察办案环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助力构建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体系。支持浙江检察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探索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探索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律师代理。加大探索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力度,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提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诉讼依法支持起诉,促进民事主体诉讼权利实质平等,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针对因案致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困难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探索开展妇女、残疾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生育假等权利,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残疾人生活品质。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以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形成合力,让“1+5>6”,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浙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15. 守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生态环境,服务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围绕空气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绿色生态等积极作为,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常态化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依法打击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或者进口废物、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犯罪。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机制,注重分析研判数据信息,查找发现案件线索,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监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环保督察制度衔接,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探索在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强“河(湖、滩、湾)长制”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建立日常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助力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七、加强陆海统筹,服务保障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
16. 做强海洋检察特色,助力海洋强省、国际强港建设。支持浙江检察机关探索构建海洋检察一体化工作格局。加强与海警机构协作配合,建立海上执法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驻海警局检察官办公室作用,依法打击在我国管辖海域、港口实施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强化沿海与内陆地区检察协作,服务全域参与海洋经济发展。完善与涉海诉讼指定集中管辖法院的办案衔接和监督机制。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向海洋延伸,推动整治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填海建设小码头、向海岸海滩倾倒固体废物、渔港船舶废水直排入海、修造船企业作业过程中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17. 推进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建设,更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上海、江苏、安徽检察机关研究制定类案办理工作指引、司法政策适用标准等,加强跨区域、跨流域司法政策统一路径探索。支持浙江检察机关与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监督线索、执法数据、人才智库、业务经验等方面资源共享。支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省市检察机关建立长三角生态保护协作平台,加强跨域生态保护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调等工作,增强协作监督合力。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深化长江经济带检察协同履职,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支持新安江、京杭大运河、太湖、钱塘江等流域相邻省市、县(区)检察机关建立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办案协作机制。支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文化带等文物、文化遗迹保护,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
18. 保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建设,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依法打击破坏港口、自贸区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为推动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四港”联动,统筹推进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联动发展,构建数字创新、贸易物流、产业合作和人文交流四大枢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加强对涉及共建“一带一路”的商品、数字、服务贸易、物流运输、新基建等领域纠纷的民事诉讼监督。围绕市场准入、投融资审批、外汇兑汇管理、海关监管等重点领域,加大行政诉讼监督力度。支持浙江检察机关联合高校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八、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能力和水平
19.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构建规范高效法律监督体系。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检察人员权责清单,细化落实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责任,完善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探索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能。加强司法雇员队伍建设。深化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全方位强化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机制。全面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工作,健全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诉讼衔接与监督机制。推进落实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立新类型、争议性案件请示报告机制。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省级检察院制发业务规范性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工作机制。
20. 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化赋能法律监督。锚定以数字化改革全面撬动法律监督的目标,深入实践“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深化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广泛运用大数据凝聚“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合力,挖掘类案监督线索,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支持浙江检察机关率先实现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提升监督质效。支持浙江检察机关开展数字化送达、数字化归档改革试点。研究推广杭州地区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系统(“非羁码”)试点经验,实现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有效监管。推广应用“案件码”,加强刑事诉讼全周期案件质量管控。支持浙江检察机关试点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完善法律监督质效评价体系。支持构建浙江省检察业务数据分析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主要业务指标动态实时监测和分析研判。
21. 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增强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层履职能力。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在政法专项编制省内统筹使用、检察官员额指标调剂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方面,向办案量大的基层检察院和相对薄弱基层检察院倾斜。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监督办案、检察改革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精准分类指导。持续优化市、县级检察院检察人员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提升考核工作科学性、实效性。进一步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持续开展“脱薄争先”活动,建立基层检察院互学互联互助机制,推进先进基层检察院与相对薄弱基层检察院结对共建、对口帮扶。推动浙江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提升、队伍面貌明显改观,率先实现全省无薄弱基层检察院的目标。
(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