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1:39:09来源:法律常识
文/青剑
淮南某辰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于飞,自从结交了律师许洪涛后,便壮起胆子伸出了黑手,短短四五年间,两人巧立名目共同贪污公款4330万元。2020年12月1日,根据公开的《于飞、许洪涛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于飞、许洪涛分别受刑领罚。
淮南矿业集团(以下简称“矿业集团”)是安徽省名列前三的国有大型企业。2004年9月,集团撤销下属单位多种经营管理局,成立某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某辰集团”),注册资本3.05亿元,经安徽省国资委确认,某辰集团参照市属国有企业管理。2005年1月,经某辰集团董事会选举,于飞任董事长,并被聘任为总经理。
于飞任职期间,某辰集团依托矿业集团的资源和支持,迅速发展成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下辖采矿机械、商业贸易、劳务开发等多个子公司,还有个人承包的小型煤矿业务也归属某辰集团管理。
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于飞的心态日益失衡,他自认为这些成果都是其个人的功劳。
2010年初,某辰集团与一家民营企业发生纠纷。经于飞的兄弟仲强引荐,安徽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洪涛成为某辰集团的授权委托人。这场官司,某辰集团获得的赔偿达到了预期,于飞亲自设宴为许洪涛庆功,二人逐渐熟识。
过了几天,许洪涛来到于飞的办公室。他向于飞提出自己想担任某辰集团法律顾问的想法,并表示:“于总,我有途径把某辰集团的资产进行合法转化。”于飞听闻后双眼放光,表示只要能“零风险”转化资产,愿意与许洪涛共享成果。于飞还表示,某辰集团正在制订“二五”发展规划,并计划进行改制。许洪涛计上心来:“有办法了。”
许洪涛的办法就是设立一家咨询公司,以帮助某辰集团制订“二五”发展规划、帮助某辰集团改制为幌子,通过收取咨询费的名义,“合法”从某辰集团套取资金。于飞表示赞同。
不久,许洪涛以妻子万虹、妻妹万瑛的名义注册了欧冶财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欧冶公司”)。于飞占该公司三分之一股份,由万瑛代持。
为解决欧冶公司启动运营的资金问题,2010年12月31日,于飞代表某辰集团、许洪涛代表欧冶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欧冶公司为某辰集团提供行业发展前景预估并出具行业研究报告;组织专家对某辰集团上市发展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某辰集团上市出具专业方案报告及提供法律咨询等;某辰集团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欧冶公司支付460万元;合同有效期至“二五”规划通过、实施并具备拟上市条件时止。
实际上,在签订这份《咨询服务合同》前,某辰集团已经制订了一份“二五”发展规划,内容既全面又详细。许洪涛编写《“二五”发展战略规划(增补稿)》(以下简称《增补稿》),他的《增补稿》抄袭了“二五”发展规划大部分内容。他只是在“二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司上市方案。
2011年1月30日,欧冶公司在未根据合同约定向某辰集团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下,由于飞签批付款凭证,指令某辰集团财务部门向欧冶公司全额支付了460万元咨询费,成功地完成第一步“空手套白狼”的计划。
贪婪让于飞、许洪涛张开了血盆大口。2011年3月的某一天,许洪涛向于飞提出更大胆的设想:“某辰集团在上海成立新某辰,新某辰能否由我掌控,我想利用新某辰为欧冶公司做金融、项目投资。”于飞表示赞同。
于飞召开了某辰集团领导班子会议,许洪涛出席会议并作了引导性说明。班子成员向来看于飞的眼色行事,他们一致赞同许洪涛成为新某辰的管理人,负责办理公司的具体事宜。2011年7月26日,新某辰正式挂牌,于飞担任董事长,某辰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倪康、游建虽然是董事,但从未来过新某辰,某辰集团也没有委派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驻,新某辰自成立之日起即由许洪涛独自运营。为了掩人耳目,同年9月,于飞又在董事会提议,某辰集团与欧冶公司共同设立安申投资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安申公司),仍由许洪涛操控。
2011年9月初,于飞等某辰集团188名中层及以上干部共同出资成立淮南舜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商公司”)。于飞以其家庭房产向安徽某典当公司进行抵押,取得1600万元借款后入股舜商公司。为了归还抵押借款,于飞、许洪涛经过合谋,由安申公司向欧冶公司账户汇入1500万元,经某投资公司账户将钱转移至他人的名下。许洪涛还安排妻子万虹向某典当公司的账户汇入100万元,并将12.8万元交由他人以转账、存现等方式转入某典当公司,将抵押借款的本息全部还清。而后许洪涛再利用于飞的职务便利,以欧冶公司为某辰集团提供企业服务的名义套取1500万元。同年9月19日,欧冶公司向安申公司账户汇入1500万元,“摆平”了安申公司的账目。几经折腾,于飞在舜商公司的股权全部由某辰集团买了单。
因安申公司收购某辰集团职工持有的股份,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组织上介入调查某辰集团的相关问题。于飞惊慌了,再次找许洪涛问计。许洪涛想出了“金蝉脱壳”的主意:“欧冶公司退出安申公司,股份转让给舜商公司。”于飞连呼“妙计”。于是,于飞召开某辰集团董事会,提出收购职工股占用了欧冶公司资金的问题。2012年5月15日,欧冶公司和舜商公司、某辰集团签订了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欧冶公司将其持有的安申公司55%的份额转让给舜商公司,舜商公司支付7000万元,其中1500万元系资金占用费,由某辰集团提供担保。同年5月18日,舜商公司向欧冶公司支付了5500万元,但并未支付1500万元资金占用费。
于飞、许洪涛对资金占用费念念不忘。两个月后,于飞在某辰集团董事会上提出了1500万元资金占用费问题,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舜商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资金占用费转由某辰集团承担。合同签订后,许洪涛向于飞提议:“这笔资金占用费要通过法律途径追索,以免给人留下把柄。”于飞遂指令舜商公司拖延支付1500万元。
许洪涛、于飞肆意侵占和挪用某辰集团资金的行为,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某辰集团的干部、职工纷纷向上级举报。职工的联名举报信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经过调查,组织上基本掌握了于飞勾结许洪涛,设立多家公司套取某辰集团资产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二人落入法网。
2017年1月,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于飞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被告人许洪涛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2018年3月1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于飞、许洪涛均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理。此后,因新冠疫情等原因,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9月9日裁定恢复审理。
恢复审理期间,于飞辩解某辰集团不属于国有企业,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某辰集团与欧冶公司合作是经某辰集团董事会、职工大会同意的,且欧冶公司确有为某辰集团提供企业咨询服务、帮助某辰集团克服发展难题等。为此,于飞请求宣判无罪。
针对于飞的辩解,公诉人出示了某辰集团众多干部职工的证言,所谓董事会同意,其实就是于飞个人同意,某辰集团董事会就是于飞实现个人意图和利益的棋子。董事会决议都是于飞决定后,再让公司其他董事和班子成员签字走形式,且他们都是匆匆忙忙签字,于飞根本不给他们时间看内容 。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没有采纳被告人于飞的辩解意见。2020年12月1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此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于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许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三十万元。
宣判后,于飞、许洪涛没有上诉。
多行不义必自毙。于飞对某辰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权属性质是心知肚明的,也清楚侵吞国有资产的后果。他却抱着侥幸心理,自认为与“懂”法律的许洪涛联手,完全可以规避风险。殊不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打法律“擦边球”万万要不得。
(文中除于飞、许洪涛外,其他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