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0:15:40来源:法律常识
1997年5月,
日照市区连续发生多起入户抢劫案,
案发时间都在凌晨被害人熟睡时,
当时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
因入户抢劫,
张某畏罪潜逃,
这一躲就是21年!
日照市公安机关将该系列入户抢劫案件作为特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耐心侦破,其中4名犯罪团伙成员纷纷落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然而,主犯之一的张某畏罪潜逃,音讯全无,公安机关将其列入了通缉名单。
原来,张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携妻子儿女潜逃至东北,隐姓埋名生活,这一逃便是21年。直至2018年初,张某听闻公安机关在调查当年的抢劫案,以为该案已过20年追诉时效,便在女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令他始料不及的是,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追诉期限的例外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年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张某在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告人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以张某涉嫌抢劫罪向日照市东港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之子作为律师,出庭为其父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5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彭某等三人(均已判刑)携带钳子、匕首等作案工具至日照市某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家,通过对郭某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抢走摩托罗拉大哥大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BP机一部,照相机一部、手表两块、现金、衣服等物品一宗。同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彭某等四人(均已判刑)用同样的手段,从代某家抢走现金、BP机、手表、衣服等物品一宗。
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张某当年实施犯罪是因为其下岗后无收入来源家庭贫困,为了供养三个子女上学不得已而抢劫,其主观恶性较小,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回忆逃亡生涯,21年步步惊心
张某在法庭上陈述,1997年5月作案后,他从日照潜逃到黑龙江。在其逃亡的21年里,他不敢在公开场合露面,不敢参与大型活动,甚至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么多年也未回过家乡探亲,每逢合家欢庆的节日,他只能在异乡思念亲人。他渴望像别人一样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曾做过的错事就像在心底留下的烙印,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磨灭。张某的儿子,也是本案辩护人之一,说这些年他能明显感觉父亲的焦虑和异常,但父亲此前从未对家人讲过当年的事,他们对父亲的罪行并不知晓。
“在这21年的逃亡之旅中,我每天都过得心惊胆战,沉浸在自责中。我要向当年的被害人说声对不起,我确实有罪,我认罪伏法。”最后陈述时,张某说到。
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人生磕磕绊绊在所难免,但不论生活境遇多么艰难,都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改变生活。本案中,下岗但具有劳动能力的张某,本可以通过诚实劳动将子女抚养成人,然而他却选择了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方式,就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触犯刑法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审判可能因逃避而延迟,但正义从来不会缺席。良心的谴责和拷问伴随张某潜逃的每一天,与其终日惶惶不安,不如直面过错,坦然接受应有的审判,赎罪之后,才能获得新生。
时光匆匆流转,
正义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