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0:10:5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来源于信本金融合规研究中心、证券合规风控委员会。
“找关系、请托办事”型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受害人或其家属需要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一定利益时,虚构其能力和职权,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相应财物作为“请托办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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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诈骗
典型案例 (2022)沪0104刑初115号
张某向罗某、孙某、张某等人,吹嘘自己有能力能为其孩子办理上海市F大学附属学校等热门优质学校的入学、转学手续,先后向罗某等人共计收取人民币200余万元。嗣后,张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搪塞入学事宜,并将前述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以诈骗罪(诈骗金额200余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入学难”一直是许多家长的心病,日渐饱和的优质教育资源,让“起跑线竞争”愈加激烈。个别不法分子趁机打着“有关系”“有熟人”“有能力”的幌子,谎称能够帮忙解决入学问题,而一旦钱款到账,又会相继出现各种“不可抗”因素导致入学失败或者需要更多的打点费用推进。
(二)捞人诈骗
典型案例 (2020)沪0114刑初466号
周某的丈夫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张某称自己有能力在司法机关疏通关系使周某丈夫获得从轻处理并尽快释放,并索要“捞人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张某辩称其中80万已经转交给“相关人员”并否认诈骗行为。
法院以诈骗罪(诈骗金额20万)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去向的80万元,行为性质难以认定,待查明后可由检方另行起诉。
大多数人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存在误解,在遇到亲友被调查、被羁押等情况时慌不择路,甚有想走“邪门歪道”,向所谓“中间人”支付“捞人费”、“打点费”干预司法。不法分子也通常披着“有特殊渠道”的外衣,利用请托事项的敏感性一再坑骗被害人,而被害人亦自知此事见不得光,最终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三)求职诈骗
典型案例 (2018)沪0115刑初2272号
上海某服装市场,被告人张某声称自己能够为鲁某介绍工作,并以“押金”名义收取1.2万元;嗣后张某又让“陈经理”(被告人曲某冒充)、“郝经理”(被告人林某冒充)与鲁某联系,以落实具体工作安排继续收取1.7万余元“介绍好处费”、2万元“预付工作押金”。鲁某察觉异常后报案。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9个月不等。
因找工作被骗的情形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随着“毕业季”的来临,常有不法分子开始蠢蠢欲动,把目光投向社会经验较少的职场小白。此类诈骗金额在几百到几万元不等,常采用“高回报”、“收益快”的字眼吸引求职对象,并以“介绍费”、“可返还保证金/押金”等形式环环相扣来骗取钱财。
“请托办事”类诈骗是不法分子与请托者的一场心理博弈,不管是入学、捞人还是求职,请托者都存在着较强的急迫感,加之请托事项自身的“灰色”属性,导致请托者过度信任不法分子的“权能渲染”,无法及时意识到被骗。
在此,笔者结合办案经验提示以下几个高概率被骗信号:
(一)身份真假难辨
对请托者来说,办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其“能力”的彰显,“请托办事”可以发生在各个社会生活领域,但无一例外的是不法分子对自己身份的包装。以请托入学诈骗案为例,某犯罪行为人声称自己认识“教育局A领导”,并出示与该领导的合影、微信好友截图等以证实“关系密切”,而后期调查中发现合影、截图等皆系伪造。
请托诈骗中的身份辨别一般较为困难,特别是经由熟人介绍的“中间人”,请托人对其信任感加剧也不好意思去核实情况。但是,对于“中间人”出示的证件、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请托人一定要仔细甄别真假,并且在沟通过程中留意与所述情况是否存在出入。
(二)通讯时断时续
在请托办事类诈骗中,以“钱款到账”为时间点,犯罪行为人与请托人的沟通频率往往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差异。
钱款到账前,“中间人”一般会积极联络请托人,主动关心请托事项,并且在沟通过程中不断散发“可以办”、“容易办”、“抓紧办”等积极信号;钱款到账后,“中间人”的主动沟通频率会断崖式降低,请托人再难随时“找到人”。更有甚者,“中间人”偶尔会向请托人“汇报进度”,一方面继续安抚蒙骗请托人,另一方面会通过各种“进度卡壳”事由要求继续支付钱款。
(三)钱财一去不回
除了虚构身份、虚构能力、隐瞒真相,诈骗的核心在于犯罪行为人对请托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同于一般诈骗中“拿钱消失”手段,请托类诈骗中犯罪分子通常会作出“办不成退钱”的承诺,在求职类诈骗中表现为“押金/保证金”等字眼。
值得注意的是,“办不成退钱”的承诺作为犯罪行为人获得请托人信任感的手段之一,也是其事后以“民事纠纷”为由对抗刑事立案调查的挡箭牌。一方面,“中间人”利用退款的承诺促使请托人给付财物,被要求退款时就开始用各种理由拖延推诿;另一方面,请托人意识到不对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中间人”即会采取“从未表示不退、事项正在办理”的说辞把诈骗行为往“民事纠纷”靠拢,让请托人有苦难言。
当出现上述一个或几个信号时,需要保持高度警惕性,未向“中间人”打款转账的要及时止损,寻求其他正规、合法途径办理相关事项;已经给付钱财的,笔者提示以下三步处理:
(一)切勿打草惊蛇(保持沟通)
在意识到可能存在被骗风险时,大多数请托人在巨大的心理落差下会非常直接地向“中间人”揭露骗局并要求退款,随后面临被“拉黑”、无法再取得联系的状况。尤其是本身与“中间人”并不熟悉,联系仅依靠微信、电话等通讯工具,对其姓什名谁一无所知,一旦断联,请托人的财物也随着“中间人”销声匿迹,后续追款希望也较为渺茫。
因此,在有相关意识之后,我们仍需要保持冷静,按照日常频率与其保持沟通,对于“中间人”再次要求给付财物的,可以采取理由拖延,切忌再次转款。
(二)做好充足准备(收集证据)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固定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步骤。针对请托类犯罪,我们可以做的证据收集有:
1. 与“中间人”的认识经过。包括熟人的口供证词、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
2. 支付钱款的证明。如银行转款单、微信支付记录等;
3. 与“中间人”关于请托事项的沟通。包括中间人对其身份的表示(身份证明材料、文件等)、对可办理相关事项的承诺,必要时事后可采取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再次与其确认;
4. 拒绝还款或一再拖延还款的迹象证明。很多案件在立案时遭遇阻碍就是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能显示“中间人”对钱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导致案件性质在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之间来回摇摆。因此,对于“中间人”推诿还款的表示,要结合时长、还款可能性等因素予以考量。
(三)寻求专业帮助(报案处理)
大多数人在自认为做到以上两点后往往会贸然报案,忽略证据的充分程度、诈骗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管辖地等因素,而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走访调查又会不经意地让不法分子产生警觉,从而使其迅速采取转移财产、阵地转移、屏蔽通讯等手段。在此,建议面临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情形下,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最大程度内将可获得的信息和证据材料交由律师确定案件管辖地、制作报案书和报案材料,在不法分子有警惕意识之前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