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9:24:04来源:法律常识
本案涉嫌诈骗罪,经律师辩护,相关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免于牢狱之灾。(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作化名处理,相关情节进行的删改)
尊敬的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廖大林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李某不是某某有限公司的主要成员,没有组织、领导的地位和作用。李某系通过面试进入公司工作,担任的职位是面试咨询部的普通的员工;
其次,从工作内容来看,李某仅从事面试咨询工作,系涉案诈骗环节中的一环。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手段分为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联系招聘、面试、试培训和培训等环节,李某的工作仅限于面试咨询部分。
再次,从获利角度,李某仅从某某有限公司获取工资,工资收益仅与其工作量相关,没有参与公司收益或股权权益的分配。
二.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较低,量刑时应予从宽
李某应聘进入公司时的工作岗位是商务专员,负责将培训完成的学员安排到对接的公司面试,该部分工作内容并不属于诈骗范畴,体现不出某某有限公司诈骗他人的意图,李某对诈骗行为难以明确认知。从事面试咨询工作后,虽然对该环节欺诈行为有具体感知,但本案诈骗行为是针对多个环节综合后进行的整体评价,单纯从事一个环节的行为人对犯罪认知程度有限、主观恶性较低。
其次,从工作方式来看,李某在面试咨询时,能够充分向客户解释培训的内容、收费的具体方式,从未强迫客户接受,行为方式较为缓和。
三.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其自身并无社会危险性,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没有严苛处罚的必要;李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真诚悔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其改造难度较小;李某需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让其在家抚育子女、承担家庭义务更有利于自身改造及子女成长。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参与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分工环节、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行为方式单一、行为手段平和、主观恶性较低。建议法庭能够结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主观恶性,综合其自身情况,给予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望法庭酌情采纳。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