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3:32:17来源:法律常识
进行正当防卫相关的判断,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强人所难。
文 | 王 煜
近年来,“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案”等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为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今天(9月3日)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的规则。
近年来的实践中,正当防卫被认定为“互殴”的情况时有发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李向荣表示:正当防卫必然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形式上和相互斗殴有相似之处,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实践中,个别案件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实际上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2018年“昆山龙哥案”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
《指导意见》对此加以纠正,指出要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指导意见》中强调了案件性质的判断与是否有过错挂钩,对于有过错一方的要求偏严,对无过错的一方要求偏松,这既符合立法的本意,也符合人之常情,是法理情的统一。”李向荣告诉《新民周刊》记者。
例如,《指导意见》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相关规定还包括: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按照这样的认定标准,表面上看起来是“两拨人打架”的处理结果,就不一定是“打输进医院,打赢进牢房”了,如果是正当防卫致使对方轻伤或以上后果,无需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不会像标语说得这么简单
李向荣说:当然,上述标语创作的初衷是为了减少斗殴;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是鼓励打架。“依据《指导意见》指出的标准来判断互相打斗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与直接认定双方都是故意伤害,两者相比,显然前者的难度和工作量会显著增大,但要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司法机关就一定要做到耐心细致。”
不能苛求防卫人
本次的《指导意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明确指出:进行正当防卫相关的判断,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强人所难。
例如,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的判断,防卫人可能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产生错误认识。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再如,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通俗地说,就是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拳对拳,刀对刀’。”李向荣说。
2018年,赵宇在制止他人遭受侵害时将施害人踩成重伤二级,最初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故意伤害,最终被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后,他获得“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图源:中新社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与《指导意见》同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提到:
被告人汪天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天佑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天佑。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天佑家北门,汪天佑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天佑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天佑家过道屋。汪天佑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汪天佑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
此案中,对方是赤手空拳,汪天佑使用了工具;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后者是在对方夜间侵入自家,而且已对自己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无斗殴意图。
因此,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汪天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典型案例中提到:一人在被打了几个耳光的情况下,就拿起菜刀向对方头部连砍几刀,造成对方轻伤;这被法院认定为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不属正当防卫,被告人被判决犯故意伤害罪。
“死伤为大”不是法治
2009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来到被告人陈月浮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敲击陈月浮家铁门,叫陈月浮出来打架。陈月浮的妻子下楼,佯称陈月浮不在家。陈某某继续敲击铁门,陈月浮便下楼打开铁门,陈某某遂用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陈月浮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陈月浮挡开,菜刀掉在地上,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在地上扭打。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月浮反击时,对方的菜刀已经脱手;他的拳击导致对方死亡。这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最高法公布上述案例的同时配发的说明表示:本案中,陈某某持菜刀砍中陈月浮脸部致其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其挡开,菜刀掉到地上。此时,要求陈月浮被菜刀砍伤后保持高度冷静,在将行凶者打倒之后,还要仔细判断行凶者有没有继续行凶的能力,这对于在黑夜之中高度惊恐的防卫人,是强人所难。因此,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认为在陈某某菜刀掉到地上之后仍然可以实行防卫。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中陈月浮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在文件中指出:实践中,受“人死为大”观念的影响,在处理因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办案机关往往面临外部压力,存有心理顾虑,以致有的情况下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连防卫因素也不予认定。这是极端错误的。作为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是天职,决不能为了所谓的“息事宁人”牺牲法律原则。否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利于为全社会树立正确导向,对正当防卫人来说更是有失公正。
正当防卫制度保障了公民依法自我救济的权利。图源:新华社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了工作规划,决定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到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作出系统的规定。因此,《指导意见》也是一则司法解释。
作为一名在刑事领域有二十余年工作经历的法律人,李向荣表示:业界人士期盼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很久了。他认为,刑法的下一次修正有可能吸收本次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将正确的法治理念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现实中的案件千变万化,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因此这次的《指导意见》也不是让我们去‘对号入座’,而是要求我们在吃透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去判断。”他说,正当防卫与社会生活的联系非常紧密,《指导意见》对该制度将来的正确适用,对彰显法治匡扶正义,起到了关键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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