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5:11:49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朝阳检察通报对张某(女)报警不予立案一事向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情况。
在该事件中,张某在2021年8月12日发微博称,2021年3月3日晚,当时其所在公司的老板周某以开会的名义将她叫上2楼,在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并且进行反抗的情况下,周某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张某前往派出所报警,民警带其验伤、取证。但此事并未立案,张某随后申请复议复核,于7月29日收到了复核不立案通知书。张某在文中称,民警告诉她不立案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两人的同事作证称,张某经常和老板周某搂搂抱抱,非常亲密,且张某私生活混乱。张某称有想过报警控告公司的同事作伪证,但因为此前的案子没有立案,也无法就控告同事作伪证一事立案。张某发文恳请检方重审证人证言。2021年8月18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已于2021年8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依法调查核实。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规定,
第110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直接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11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113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据此,张某认为其人身权利遭受侵害具有报案的权利,公安机关只有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才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张某。法律也赋予了张某如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权利,并且人民检察院具有立案监督的职权。
就通报情况来看,“民警称有两人的同事作证,称张某经常和老板周某搂搂抱抱,非常亲密,且张某私生活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首先证人作为公司员工,其证言的真实性可能存在合理怀疑,其次强奸罪关注的是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退一步讲,即便报案人的私生活混乱或者与嫌疑人可能存在暧昧关系,但如若当晚真的是违背报案人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也不能以此作为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况且尚未经过侦查取证,很多情况尚不明了。作为律师,我们认为究竟是否达不到立案的条件还是要综合事件情况以及有关证据综合考量。
【女性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强奸案件时有发生,女性如何保护自己值得关注。律师提示,出行尽量保证人身安全,与熟悉、信任的人共同出行;尽量少去人员混杂的场所;如遇可能带来危险的人员,保持冷静,尽量机警逃脱或发出求救信号。
【女性受到侵犯后如何维权】
即使已经很注意,但还是无力抗衡遭受侵犯该如何做?团队曾经遇到因为受害人没有很好的保存证据而可能影响案件走向情况,该案中受害人在逃脱后第一时间没有立即报案、验伤、提取精液等,而是回家洗了澡才去报案,很多证据没有能够固定下来。律师提示,如遇此种情况一定要及时报案、验伤、提取精液等证据,把已经掌握的证据及情况及时、全面的告知公安机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如电视剧《沉默的真相》演绎的那样,女性受到侵犯还是要尽量在保证情绪稳定的前提下,保存证据、报案,相关人员要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审判必须要依据犯罪事实依法审判,既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要保证他的人权,做到罪刑罚相适应,才是维持社会稳定应有之义。
内容编辑:王宇驰
来源: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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