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7:55:27来源:法律常识
文/管车侠
根据报道,在2022年“两会”期间,身为律师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他认为,通过强硬的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行为,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仅包括公检法等机关、设备以及人员的成本,还包括羁押场所的成本,导致大量的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
他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也不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于犯罪越少越好的要求”。
对此,他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起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这位人大代表的理由有点憨实:醉驾入刑劳民伤财,不划算。
这位同仁用经济的财务成本,去衡量社会、制度的收益,由此得出的“醉驾入刑”要取消的结论,似乎有点过于率真了。
所以,此言一出,更多的人,站到了对立的一面。
从理论上看,法律界普遍认为,当下取消“醉驾入刑”的建议,为时尚早。
从实践效果上看,目前“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大气候”基本形成,算得上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进步的体现,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放松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将引发反弹势头。
如果担心因醉驾遭受刑事处罚会加大社会交流和流通的成本,实属杞人忧天,也难以成为修改法律《刑法》的民意基础。
另一方面,围绕酒驾/醉驾,诸如代驾等服务行业也在迅速兴起,既能进行业务的异业互补,又能把“少喝酒、不喝酒”的风气坚持下去,何乐不为呢?
关键概念:
酒驾/醉驾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
醉驾入刑
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由此开启。
所以,笔者发现,对于取消“醉驾入刑”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参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顺安的看法更加厚道,他首先是赞同“醉驾入刑”对于文明社会的意义和价值,认可国家将“醉驾入刑”纳入刑法范畴的初衷在于警示、预防犯罪。
这就是,所谓“树正气”、“正人心”就是这样的道理。
但是,是否就因此修改《刑法》,在他和笔者眼里,这就类似一个例子:一户人家的大人给孩子洗澡,结果孩子太脏了,洗完后,结果觉得孩子越洗越脏,甚至想连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了,不要这个孩子了,......
如果因此废止这项法律,似乎有点情绪化了。
而根据管车侠的综合统计,全国每年将近要发生30万的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从调查、侦破到判决,确实需要耗费很大一笔资源,占用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必然会对司法资源的分配形成很大的制约,然而,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除了经济成本,社会成本、认知成本等等,也应该是考虑的因素,......
那么,您是怎么认为的?(完)
注:管车侠原创,文章信息受益于《中新视频》等媒体,文中图片引自网络,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