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2:25:58来源:法律常识
可以说每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与他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的力度是成正比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他天然就处于弱势地位,受到国家的追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切断了一切联系,无论你是曾经富甲一方的企业家,还是叱咤政坛的领导者,在被送进看守所的那一刻,你仍然无法抗拒内心的恐惧和害怕。
实践中有一句不成文的说法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句话的意思,是指对于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罚,对于与自己无关的事实可以拒绝回答,法院的定罪量刑,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属充分,才能对一个人判处刑罚。
很多人在亲戚朋友涉嫌刑事犯罪时,往往也会找律师探听情况,了解案件的大体走向,但是并不委托律师,而在没有支付律师费用的前提之下,是没有人愿意告知当事人案件最核心的真相的,还有的当事人通过资料查阅,了解一些书本上的规定,认为案件就是那么一回事,没有什么可以辩护的,就算不找律师裁判者也会做到公正审判,或者凭借自己所学也能应付。但是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动辄剥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而这些权益都是人之所以为人不可获取的权益,我们称之为“人权”,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不可否认,我认为全世界的警察都是好警察,全世界的法官都是心如明镜、胸怀正义的好法官,兢兢业业、办理案件不偏不倚。然而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当一个案件事实发生时,经过时间的推移,他已经不再是原来的模样,时空的变化性不可能让你再重回案发现场,公安机关的认定的法律事实是通过事后的证人供述,物证、书证的提取予以还原的真相,而这种真相只能是事后查证的,虽然可能接近事实,但也可能千疮百孔。
每个人的立场不同,从其口中了解到的事实与真相往往相差甚巨,被告人不可能完全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对于同案犯的在犯罪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免夸大其词,以为自己脱罪。当警察来到车祸现场,此时的物证可能已经经过大雨冲刷,仅能提取到少的可怜,已经被污染的证据,如何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清楚无遗漏,需要综合认定。
中国的证人是很难出庭作证的,在案发现场目睹事发情况的证人,或许可以辅助案件真相的发现,但是证人的经历、年龄、主观喜好不同都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经过时间的推移,记忆力会模糊曾经在脑海里出现的画面,得出的东西也只能是个大概,所以如何能够保证法庭能够查清案件事实,公正适用法律,与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分不开。
法庭设置了三方结构,法官处于居中的裁判者地位,通过听取公诉机关的指控,同时关注到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依照其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公诉机关追诉犯罪以进攻为手段,只要能够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公诉机关几乎不会遗漏,但是对于证明被告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这个重任就落在了辩护律师的身上,首先,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我们站在被告的角度,防御公诉机关滥用追诉权力,其次,我们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一切的定罪量刑都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达到上述标准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律师的介入
首先、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克服被告人在专业上的不足,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具有特定的调整范围和知识领域,其专业性和复杂性不经过学习、研究、特殊训练不能灵活掌握,术业有专攻,法律人对案件的理解和掌握往往比一般人更准确,执业多年的老律师办理案件比刚入门的萌新更游刃有余。
其次、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在面对司法警察、公诉人时难免紧张、害怕、六神无主,不能从容稳定自己的立场,做到与公诉机关周旋,同时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只能在法庭上看到,无法短时间辨识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通过举证、质证予以反驳。法庭的设置是一个很威严的地方,很多人一生只进过一次法庭,在这种高压态势之下,使得被告人迫于压力而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在法庭上,被告人身后坐着五大三粗的警察、眼中充满邪恶,恨不得吃了被告人,一个眼神都会让人不寒而栗、胆战心惊,面对公诉机关的咄咄逼人,非要将其定罪不可,叫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如何让法官不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必须有律师的参与。
最后、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如果认定一个人犯罪,需要判处何种刑法,只由一个人说了算,那么我相信:“法庭上如果被追诉的是一个美女,他一定会比一个长得难看的丑八怪判处的刑罚要轻。”“一个曾经有恩于检察官的人可能会被释放、一个并不友好,曾经谩骂过警察的人可能会被公报私仇受到重罚。”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是案件事实可以捏造,司法人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会成为一句空话,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达到控辩平等,使裁判者兼听则明,才能实现法律“对有罪者罚当其罪、开释无罪之人。”达到实体与程序的公正。
结论:一个国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构建刑事诉讼司法体系结构,适度调解国家与被告人的实力差距,促成交互辩证的真相发现,另一方面确保国家司法程序的法治性,尤其是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制度的确立是刑事诉讼任务实现不可或缺的基石,因任何人都是潜在的被告,都可能因各种因素(包括偶然)而涉入刑事案件,维护所有被告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并保障无辜的被告被无罪开释,辩护制度的发展,为所有被告提供辩护,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