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1:51:49来源:法律常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别人还钱的套路你真的清楚吗?
张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协议1》,约定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提供300万元借款。签订协议当日,张某通过银行账户向刘某转账300万元,刘某当日对此确认并签订收款收据确认函。
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仅向张某还180万元。
后双方于3月29日口头约定,刘某于4月3日还款30万元,并在提前扣除该30万元的情况下,于3月29日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协议2》,确认刘某于仍欠张某90万元,后刘某于4月3日如期还款30万元,但之后未偿还任何款项,后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90万元借款。
庭审中,刘某辩称根据《借款协议2》,确定截至3月29日,刘某尚欠借款本金为90万元。刘某于4月3日还款30万,因此,刘某尚欠张某60万。
后法院审理采信刘某说法,判决刘某偿还张某60万元及利息。
What!?
刘某明明才还款210万,还欠张某90万,怎么就变成60万了?
先来捋一捋本案的套路:
尚欠款120万→套路先扣除4月3日将还款30万→3月29日的《借款协议2》确定欠款90万→到了之后的4月3日,刘某还款30万→90万-30万=60万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陈桂雄律师认为,从证据链上可以看出,刘某在本案中打了一个时间差的套路,利用张某对其的信任,骗取张某签订一份提前扣除还款的协议。
这样,从证据角度上讲,在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还款的30万是提前扣除的情况下,刘某是仅欠张某90万元的,而在之后刘某已经还款30万元,故刘某尚欠60万元。
虽然,从情理上,张某亏的慌,但是法院基于证据角度判决刘某尚欠借款60万无可厚非,借款需谨慎,收钱更得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