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0:13:50来源:法律常识
有网友咨询说:2001年入职,在单位做了十几年,单位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买社保,直至2015年5月才开始签了4年的劳动合同,然而,现在合同快到期了,社保才交了35个月,我可不可以起诉单位要求补缴?起诉是否真的有用?
法务帮分析:对上面这个问题,单位明显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主要表现为:1、不签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2、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保的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为最高年限12个月的工资。那么,对该网友的情况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我们建议按以下三个步骤走:
一、与单位协商解决
对本案这种劳动争议不大的案件,并非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可以先和单位协商,或者选择发律师函,通过比较正式的书面文件和单位先行沟通,通常单位也知道自己的做法不对,仲裁于他既没有优势还可能影响公司的声誉,因此,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同时还避免了仲裁需要的人力、时间等。
若双方就赔偿金额不一致的,可以进入下一步,申请仲裁。
二、向劳动仲裁局申请仲裁或诉讼
先行仲裁是劳动纠纷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可以就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要求单位补偿,但依法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证据有:①2001年至2015年期间的工作记录、上下班、加班打卡记录;②工资发放记录;③社保缴纳记录;④工作服、上岗证、入职登记表;⑤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若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向法院起诉,一般只要证据充分,都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向社保局投诉
注意,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规定,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员工应就社保的争议向社保局进行投诉处理。
但是,员工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