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0:40:5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原告高x系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镇x村村民,2014年11月9日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作出《湖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对x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被告作出的该征收决定将“建工路以北、黄河公园以南,六峰路以西,大岭路以东,x村及x村周边旧城区,总面积1021亩土地和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之内。
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对货币补偿按照重置价上浮30%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按照有效宅基地1:1.5的比例置换建筑面积,原告高x房屋面积较大,无论是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均不合理,经过多次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高x考虑聘请律师维护权益,经过多次法律咨询和筛选,高x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卫洲律师办理案件。
Ⅰ、要起诉,无手续,律师调查解难题
王律师受理此案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是:高x的宅基地和房屋没有任何手续,无法起诉。
经过认真了解,王律师了解到村委会曾经对各家各户的宅基地进行过一次清查,并在国土局备案,王律师立即到国土资源局调取该清查单据,经过调查,三门峡市湖滨区国土资源局出具了高x的宅基地登记手续,但是登记结果上显示名字确有错别字,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律师又到档案局核查原始资料,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档案局中调取到了记载着以高x全家人为申请人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两项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高x,王律师又指导高x到村委会开具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清查时名单登记有笔误。
之后王律师又携带助理到三门峡、湖滨区各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针对涉案被征收房屋项目的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年度计划等情况逐一进行调查取证,房屋征收的违法问题渐渐露出。
Ⅱ、提起诉讼
之后王律师经过研究,为高x起草诉讼状并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中指出房屋征收存在四大方面的违法问题,并逐项提供证据予以核对:
第一、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规定农转非后集体土地性质不变。
湖滨区人民政府答辩提出x村村民已经办理农转非故认为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其引用的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这种观点可以欺骗三岁的儿童,但是市政府法制办不应该上当,如果这种观点被认可则意味着区县政府可以借“农转非”而变相行使批准征地的权力;
而事实上为防止地方政府变相征地,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共同作出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文),文件明确规定:“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可见农转非并不导致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必须依法履行征收程序,至于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对此应当非常清楚;而湖滨区政府引用的(三土集办发[2013]9号)文件如果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相矛盾,则属于无效。
综合本条意见,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湖滨区的观点与国务院规定相抵触应当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房屋征收程序违法的问题。
1、关于补偿安置资金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历来的惯例和规定,资金证明应当由金融机构出具,三门峡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出具的资金证明无效;其次豫资公司的资金与被告无关,并不能证明已经支付给被告,更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专项用于被征收人补偿安置;x村城中村改造涉及改造院落1562户,每户房屋面积平均在400㎡以上,被告所称的4000万即使由被告支配管理平均到每户才2.56万元,,远远不够补偿安置资金需求,连房屋装修款都不够,可见其补偿安置资金根本没有保障。
2、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首先:本次征收片区涉及1562户,根据《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700户以上需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而被告并没有履行这样的程序;
其次:本次征收土地性质为集体,违反强制规定、补偿安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补偿标准没有按照市场价格等等问题,这都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风险评估对于这些问题都没有予以认真审查,该风险评估纯属于走形式,应属无效。
3、关于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涉案x村片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和社会原因而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当认定为合法并给予补偿,但被告并没有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严重违法。
4、听证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征收补偿标准严重不合法不合理,x村征收片区内90%以上群众不同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被告并没有组织听证征求意见。
第三、补偿标准严重违法。
被告答辩状中认为其补偿标准符合三门峡政策,但没有提供具体政策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谎言明显与法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既然被告认为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那么就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告制定的“重置价格上浮30%”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矛盾,重置价格是房屋建造成本价,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被告以重置价格为补偿标准直接导致补偿安置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按照这种标准x村片区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所获补偿数额连购买原有房屋一半面积都不够,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根本不存在公平合理。
第四、x村不属于棚户区,被告真正目的是出让土地,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证明》显示,x村片区改造安置占地仅170亩,出让用地占地726.27亩,可见本次征收绝大部分土地将由政府对外出售,仅有一小部分用于安置占地,其改造的真实目的明显不是棚户区改造,而x村片区内的房屋绝大部分属于砖混结构房屋、宽敞明亮、设施齐全,不属于危旧建筑,不能因为政府需要开发就界定为棚户区,故本案被告实施征收明显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出让土地的经济利益需求。
本案起诉后,征收方多次找高x协调,希望高x撤诉,但高x始终没有动摇。
Ⅲ、案件被移送单县法院,律师强烈抗议
在本案立案以后,约一月的时间,三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高x本案移送到单县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本案一审在单县法院,二审在三门峡中院,无法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问题,万典律师事务所提出强烈抗议,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单县人民法院的院长发送律师建议函。
建议函中指出:
第一、本案属于最高院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宜再进行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上诉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本案是因湖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当由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第一审进行管辖。
法律之所以将起诉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就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减少地方保护的压力,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转给基层法院是与行政诉讼的原则相悖的,虽然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将法律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不妥的。
第二、三门峡中级法院将本案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本案虽然是湖滨区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但其组织者是三门峡市政府,征地拆迁案件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对地方保护的担心,作为被拆迁人渴望这类案件由高级人民院进行审理,而且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则可以进入省高级人民法院,三门峡中级法院将其指定到基层法院将直接导致原告二审限制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和当事人的意愿。
本案本身就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就是因为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及行政审判力量配置都优于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有效避免可能存在影响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情形,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的目的。
现在三门峡中级法院以为了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为由将本案指定由基层法院管辖,原告及其他被征收人认为三门峡中级法院想将原告限制在三门峡市范围内,限制原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权利,三门峡中级法院的行为不得不使原告对三门峡中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这直接导致即使终审判决作出,当事人可能依然质疑判决的公正性,我们认为保障公平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宜。
第三、三门峡中院认为“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移交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但没有说明,根据案件什么情况,为何由基层法院管辖为宜,裁定书之没有直接说明理由是不妥当,且该案件群众如此顾虑和抗议的前提下,强行移交基层法院管辖,是非常错误的。
本案的律师与法院、与被告针锋相对、案件逐渐进入白热化阶段。
Ⅳ、协调成功
本案是因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引发行政诉讼,其根源还是征收补偿问题,在行政诉讼的进行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高x也一直在协商着补偿问题,就在律师关于诉讼方面的问题交涉期间,本案的协调已经越来越接近目的,不久高x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调成功,高x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场激烈的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