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3:09:59来源:法律常识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往往会听到车主或司机说自己购买了全险,赔偿找保险公司就行了,自己不会再管了。作为受害方有的人会觉得难以理解,为什么明明是司机撞的人,司机却可以不管呢?司机这么说有法律依据吗?
首先还是笔者经常说的一句话,法律多是常识。我们从常识的角度判断,是不是买了全险司机就可以不管了?从常理上来说,这种做法好像有点让受害方难以接受,即便最后可能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作为受害方就不能找司机或车主赔偿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似乎只能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赔付,最后仍有不足的才由侵权人司机或车主赔付。似乎车主或司机说自己购买了全险自己就可以不用管了不仅有道理还有法律依据。但事实真的如此吗?这个问题虽然不复杂,但背后涉及一定专业的法律理论。原则上,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是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事故以后,原则上也是由车主赔付后再由车主本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但是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并不是限制了受害人的索赔权利,而是赋予了受害人“代位”的权利,由受害人直接代替侵权人司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因为相比较而言,保险公司比侵权人更具有赔付能力,赋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赋予了受害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那么作为受害人的权利来讲,受害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也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行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直接向司机或车主主张赔偿没有任何问题,保险公司并不能成为司机或车主逃避法律责任的屏障。只是在最终结算时,保险公司会承担最终的赔付责任。但是从法律的经济学角度考量,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则判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赔付顺序进行。
法律风险防控:在受害人遇到上述情况时,不必在该问题上与车主或司机争论。如果车主或司机已经表明由保险公司解决或者让自己直接去找保险公司报销的情况时,作为受害方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即可,看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直接完成理赔即可,如果不符合则找专业人士进行计算,看相差多少?是否值当通过诉讼解决。一般如果构成伤残等级的话,建议通过诉讼解决,这样对后期伤情的不可预测性也有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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