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1:05:43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记者吕婧用于戒毒的美沙酮药剂被当事人截留用作毒品贩卖,累计数量超过1000克。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起诉时,最初的量刑建议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辩护律师找到一条几乎被忽略的司法解释,经过依法辩护,检察院和法院都认同了辩护意见,最终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公诉人:贩卖、非法持有美沙酮一千克以上起刑点为15年
今年初,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宗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
据起诉书显示,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到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戒毒治疗机会,多次截留医院配发的戒毒制剂美沙酮,并藏于其住处冰箱内用于出售。2019年7月8日晚8时许,梁某某通过微信同梁某取得联系,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美沙酮1瓶。同年10月17日下午2时,他又以同样方式向梁某贩卖毒品美沙酮1瓶,在交付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现场缴获美沙酮1瓶(净重314.59克),在梁某某住处冰箱缴获美沙酮11瓶(净重1284.53克)。
在贩毒案件中,毒品数量是量刑的关键。本案中,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超过一千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贩卖美沙酮一千克以上的起刑点即为有期徒刑15年,梁某某本人也已经认罪。
据此,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梁某某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财产3万元至4万元。对此,梁某某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美沙酮由医院配发,应该根据毒品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但是1克美沙酮的价格仅为人民币1元左右,与常见毒品的‘市场价格’差距极大”, 今年2月27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凡,担任该案的一审辩护人,“我最初判断,把美沙酮和其他毒品同样对待,可能是有问题的”。
随即,徐凡梳理了有关毒品案件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等有效法律规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虽然一般毒品犯罪不考虑纯度问题,但是,如果这个毒品是国家生产的用于戒毒的药品,那么就应该考虑纯度问题”,徐凡认为。本案中,涉案美沙酮的来源清晰,均来自于相关医院配发的戒毒制剂,不是通过自制或其他方式购买,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这一要件。同时,美沙酮也是属于国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徐凡说,基于此,从纯度上考虑用于戒毒的美沙酮制剂的含量一般为0.1%。经过计算,涉案的美沙酮可能只能被认定为1.5克左右,折算为海洛因仅0.07克,不属于贩卖毒品数量大,属于贩卖少量毒品,法定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获刑1年
2020年3月12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视,多次询问公诉人相关问题。公诉人也表示会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2020年5月22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贩卖美沙酮的数量由1599.12克变更为1.7687克。量刑建议由“有期徒刑15年,罚金3万元至4万元”变更为“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至3000元”。
2020年7月2日,本案第二次开庭,除正常庭审流程外,法官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关于美沙酮一千克以上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展开辩论。最后,控辩双方一致认为,本案梁某某贩卖的美沙酮属于其他少量毒品,相关情节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20年8月1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延伸:法院判决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了解到,在此前的一些判决中,就有因为忽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而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重刑的处罚。
比如2019年,吴某某以650元的价格,贩卖了600克美沙酮。当他以150元的价格,再次贩卖100克美沙酮时,被警方抓获。警方后来从吴某某住处查获美沙酮超过1千克。2020年4月8日,法院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而吴某某的用于贩卖的美沙酮,也是来自于相关单位配发的用于戒毒的药剂。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司法的本质是罚当其罪。刑法之所以根据不同的毒品数量科以不同的量刑范围,最重要的区分标准是毒品的成瘾性和危害性”,徐凡认为,我国在长期的戒毒实践中,选择用美沙酮作为替代维持治疗药物是因为它可以缓解毒瘾发作的痛苦,对戒断症状控制显著,低剂量美沙酮的主要属性仍为药品。所以相关司法解释才突破了“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一般规定,特别规定应以毒品含量认定毒品数量。中山法院此次判决,就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