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1:03:31来源:法律常识
买卖(购销)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常见、使用频率最高的合同类型,同时也是产生纠纷概率最高的业务板块。因为企业风险防控意识薄弱或者管理不够规范,导致公司明明按时供货履行了交货义务却也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拿到货款,那么就此公司应当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一、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买卖合同成立的要见:
(1) 存在合同的缔约主体,即买受人和出卖人;
(2)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缔约主体达成了合意;
(3) 具有交易的标的物。
【特别提醒】
第一、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条规定的意义为:如果是未成年签订的超越行为认知范围的合同,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
第二、双方达成了合意,可以是书面的即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者其他形式的,重点是具有“达成合意”的证据。
第三、交付的标的物必须是明确的,包括类型、数量、单价、品种等,就算没有书面合同进行相对明确,也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佐证交易的标的物是明确的、可量化的、可评判的(否则法官如何来评判欠款的金额)。
二、公司常规经营中存在重大隐患的操作方式
1、甲方为国企/事业单位/老客户/朋友关系不签买卖合同;
2、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到了指定地点,但是全程电话联系,没有送货单/收货单/交接单/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一切凭证;
3、送货单/收货单/交接单/验收单等单据虽有,但是系无法证明对方身份的自然人随意签字或者签字潦草无法辨认;
【特别提醒】以上方式的重大隐患何在?
第一、没有买卖合同,无法证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若无其他强有力辅助证明来补强,那么风险极大;
第二、没有货单/收货单/交接单/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无法证明公司履行了送货义务,更无法间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那么争取拖欠的货款胜算极小;
第三、送货单/收货单/交接单/验收单等单据上没有清晰的、可辨认身份的签字人,无法证明是买受方本人接收了货物,证明公司履行送货义务的证据其实是很薄弱的;
第四、送货单/收货单/交接单/验收单等单据上有清晰的、可辨认身份的签字,也仅仅只能证明相对人收到了货物的事实,但是仅有此类书证,不能排除送货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护着事实接收货物的事实(比如收货人非真实买房,仅仅为指定收货人等等)。
三、何为正确的风险控制方式?
1、如实签订买卖合同,并对标的物的价款、规格、数量、品种等做明确详细的约定;
2、履行送货义务之时严格保留相关痕迹,比如送货单要对方接收人签字且要对方进行盖章确认,将收货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在买卖合同中明确,通过往来函件要求对方确认收到货款的事实,及时与对方进行财务对账并确认欠款金额且要求对方签字盖章确认。
3、将送货的过程或者交付货物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4、对以上证据进行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