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20:56:00来源:法律常识
商事主体贸易活动存在着有些公司刻制多套的公章使用的情况,也存在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私刻公章,在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即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来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印章的虚假、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合同法律效果的归属,合同签订时又应如何进行相关防范与风险规避,本文与您进行如下探讨。
一、“盖章”行为效力的现行法律规定
关于“盖章”行为效力认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现行有效)进行了详细规定。
《九民纪要》第41条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现行有效)第13条“表见代理”中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二、典型案例
(一)印章虚假的司法认定
1、印章一经备案具有公示效力,一般不会认定为虚假
仁某公司、兴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848号
法院认为:仁某公司提交的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上仅加盖的兴某公司公章,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与该公司备案章并非同一枚印章。
而且,根据仁某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兴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兴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6日,其时该公司股东为林某、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某;2014年12月19日,兴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融某公司、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某2,监事变更为林某3。
据此,林某3仅担任过兴某公司的监事,仁某公司关于林某3是兴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不是兴某公司的意思表示,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有事实依据。
律师点评:企业刻制公章时,需要在公安备案公章,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需要在工商备案公章,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我国实际存在印章备案制度的。备案印章一般应具备公示效力,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对备案印章的合理信赖。
2、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公司印章与备案登记印章不同因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青海创某公司、洪某与青海创某公司、洪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37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青海创某公司”印文虽经青海创某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与其在西宁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符,但青海创某公司确认其曾使用过的公司印章不止一枚,洪某难以有效识别《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青海创某公司”印章是否为青海创某公司曾使用过或正在使用或在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
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律师点评: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有些公司多达几十个多个合同章,看似拉风,风险巨大。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印章不止一枚,难以有效识别印章是否为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二)“真人假章”与“假人真章”环境下合同效力的司法判定
1、真人假章——一般情形下代表行为有效,由法人承担
尺某公司、王某与尺某公司、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
法院认为:虽然尺某公司的印章与尺某公司现在使用的印章样本不一致,但其法定代表人丁某的签字是真实的,丁某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王某有理由相信作为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丁某履行职务行为的真实性,丁某的行为代表了尺某公司的行为。
2、真人假章——特殊情形如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外观,相对人有过错的,代表行为无效
某机械公司与某设计院、龙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4号
法院认为:张某虽为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能单独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从查明的事实看,某机械公司并未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保证合同》上“某机械公司”的印章是张某私刻的假印章,不能代表某机械公司的意思表示......
龙某支行明知张某与某设计院等存在关联关系,也清楚张某以国有控股的某机械公司名义为其关联企业借新还旧提供担保实为谋取私利,必然会侵害某机械公司的权益,有悖正常的交易常理,但却未对某机械公司是否经法定程序作出了担保的决议等进行审查,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
因某机械公司拒绝追认张某的越权行为,而龙某支行对此又存在过错,故张某的越权代表行为对某机械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张某和龙某支行根据各自的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交易相对人一般情形下并无审查签订合同所用印章是否为真实的义务。
拥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自然人,在代表权限(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独立订立合同,只要加盖了公章,即表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法人承担。
即使加盖的是假公章或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的,合同效果仍归属于法人承受,但法定代表人私刻印章,从事明显的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代表行为无效。
3、“假人真章”——公章与备案一致,盖章人无代理权,亦无授权等表见代理权利外观特征,代理行为无效
鑫某公司与某运租赁、张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729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以鑫某公司实施的行为系无权代理,鑫某公司对其行为不予认可。某运租赁提交的租赁合同首部承租单位处括注了张某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设备租赁费单”、5张发货清单及全部退货单上的租用单位均为张某,张某对某运租赁的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某运租赁也称其曾向张某主张过租赁费。
结合本案租赁合同缔约和履行情况来看,从合同的洽谈、订立、履行和结算过程来看,均系张某个人参与。张某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案涉租赁合同上签名,应视为其与某运租赁缔约的行为,其在庭审中认可接收并使用了案涉租赁设备,对所产生的租赁费230,837.25元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上述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69,251.18元。张某称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得到鑫某公司项目经理马某的授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取得授权,亦未提供证据证实马某与鑫某公司之间的关系,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律师点评:没有代表权法定代表人或没有代理权的工作人员,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中,加盖了法人公章,即使是真实的公章,当然表明是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因为不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其效果是否归属于法人承受分两种情况讨论:
① 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无须法人追认,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② 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法人未追认,该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从《九民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表见代理认定的指导意见入手,结合上述典型案例可以见得,目前法院已经基本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即审查盖章人是否有权代理或构成表见代理。
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有授权),即便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签字是真实,或能够举证证明该假章是在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代理权)或超越代表权(代理权)的,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一)企业印章管理建议
1、规范刻制印章备案,尽量避免多枚印章同时使用
经过备案的公章,留有防伪标识,可在发生纠纷时进行司法鉴定,从而防止公章被“私刻”时难以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2、严格把控授权权限
鉴于法定代表人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为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可以将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等写入公司章程,增加法定代表人擅自使用印章的难度及代价。
在公司授权时,应当严格把关授权权限。在终止代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及时将终止代理情况告知相对方;被代理人在表征代理权外观的法律文件遗失、被盗的情形下,应及时公告或通知相对方,避免构成表见代理。
3、建立印章保管制度及用印制度
印章专人专柜保管、明确交接手续,定期检查印章交接登记情况、规范申请流程以使用印情况可追溯,规范审批权限及流程,加强用印审查等。
(二)业务往来,风险防控
业务往来中、相对人应当严格审查公司授权文件,同时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明用印之人具有权限的相关证据(身份、职务证明、授权)。
合同相对方应注意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用印之人具有权限或足以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限的资料,比如留存用印人授权委托资料及职务证明材料、前往对方公司办公地点现场签订合同等方式。
(三)庭审应诉
庭审应诉中,如果碰到公司以印章虚假为由主张合同并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时,相对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反驳:
1、该公司在其他的场合使用过该公章,且该公司没有否定其效力;
2、证明该公司除该枚印章以外,还存在多枚印章,且同时在不同的场合使用;
3、证明使用该印章签订合同的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4、证明代表公司使用该公章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或构成公司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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