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2:16:27来源:法律常识
位于桂林灵川县下白田村的文化室。
5年前,他受委托为村里建设文化室筹款,但筹得款项远低于修建文化室的花费。五年间,为解决资金问题,他一次又一次奔走于村委和政府各部门。至今,费用问题仍未解决,他被建筑商和建材供应商追讨10万余元欠款。这是什么原因?
今年74岁的涂有生是桂林灵川县公平乡公平村委下白田村人,他年轻时走南闯北,经营农副产品、在县火车站发车皮、在老家附近建度假村搞旅游,曾是乡里的能人。
2015年,下白田村保管室破损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当时的村民代表、村委工作人员和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场查看后准备拆掉旧的保管室新建一座文化室。修建文化室的费用,大家商量后决定由涂有生代表下白田村去向各单位筹款。“他们说我认识的人多,决定委托我去一些政府部门筹款来建这个文化室,我当时心想是为村里做好事,就答应了。”涂有生说。
记者看到,在涂有生拿出的委托书复印件上,委托事宜写着,“全权委托涂有生同志前往灵川、桂林、南宁,到各单位争取资金筹建我村文化室一座,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共两层,总面积280平方米,需筹建设资金30万元。”
下白田村文化室的建造从2015年开始,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完工。涂有生告诉记者,根据施工合同,发包方最后要支付承建方246500元,此外还有发包方自行采购水泥、钢材、砖的费用。然而在筹款方面,涂有生实际筹得款项只有14万元整。
“文化室用几年了,还欠着承包方10万块,加上我自己采购建材又欠了建材商的钱。现在他们经常来我家催债,有时还半夜来拍门。”涂有生告诉记者,他现在主要生活来源是每个月的低保补贴,加上女儿给的生活费,根本无法偿还这些钱。
周边亲戚朋友都对他说,修建文化室欠下的债务不应由他来还,应该是村里的责任,或者继续和政府部门申请看能否筹得款项。为此,他一次次去到下白田村、公平村村委、政府部门,希望有人推动事情的解决,但至今无功而返。
“当时签委托书的村民代表去世了,现在的村民代表都说不关他们的事;村委和政府的人去协调,也说解决不了。最后让我去打官司。”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先后到下白田村、公平村村委和公平乡人民政府了解情况。7日,记者在下白田村看到了这座文化室,文化室大门紧闭,从窗户往里望,可见室内堆积着一些桌椅,此外没有其他家具或办公设施,桌椅也蒙上一层灰。
涂有生告诉记者,今年8月,公平乡人民政府就该情况回复他一份告知书。在涂有生出示的告知书上写明,经调查,下白田村在筹建文化室初期召开村民大会,会议提出,村民不集资、村集体不出资,委托涂有生前往各单位筹集款项。
2018年,就工程尾款未按约定落实的问题,文化室承建方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下白田村支付相关费用。对此,下白田村提出房屋质量有问题、要求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文化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要求对文化室问题部位进行加固处理,同时对文化室进行承载力核算。
“结果出来以后,法院让我们先把文化室维修好,才能起诉拿回那10多万。”承建方负责人陶先生告诉记者,“但是我们安排人过去修,村里不给我们通水电,也不同意我们修。”
“这个房屋有质量问题,墙都开裂了,就算修补了也不敢用。”就承建方的说法,下白田村村民代表回答。而就此前一位村民关于偶尔有村民会议在文化室召开的说法,这位村民代表解释:“我们是不在那里开会的,开会在树下都可以开;至于在那里办酒席,也是某些村民自家去办的。”
承建方负责人陶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与老人都是电话联系,上门催债的可能是其他建材商。“老人家一大把年纪,也不容易,我们只是偶尔打电话说那些款项的事情。”
因维修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施工合同上约定支付的尾款也就一直无法从下白田村拿回。这种情况下,承建方转向涂有生索要那10万余元尾款。那么,涂有生有责任偿还这部分款项吗?陶先生说,“我这里有一张他写的欠条,大概12万,还有两万是他个人和我借的。”当记者问为何与发包方下白田村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支付款项却由涂有生个人填写欠条时,陶先生说,“建这个文化室是他叫我去的。”
10日下午,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蒋迎军。蒋迎军提出,根据《民法典》,代理人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涂有生作为下白田村代表与承建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项应由下白田村支付承建方,在房屋质量达标的情况下,缺口部分应由该村村民集资补上。
本是为村里筹款,结果“欠款”十万多,涂有生苦从心中来。若当初签订委托书时注意做相关说明,是否就可以避免陷入纠纷?“如果合同里明确写清楚,代理人只是负责某工作,合同责任的承担与代理人没有任何关系,纠纷会少很多。”蒋律师告诉记者,其实本案是有委托书的,之所以发生纠纷,与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
关于涂有生提到的能否继续向政府部门筹集款项用于填补这10万余元的缺口的问题,灵川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政府部门投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款项是有规定的,不能随意增加,还是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村里建设文化室,本来是一件好事,如今闹得多方“不愉快”,结果变成了一件“憾事”。“欠款”十万多,涂有生苦从心中来。文化室存在质量问题,村里人不满意。拿不到工程尾款,承建方紧追不放。这件纠纷变成了“一团麻”。
其实,正如律师所说,之所以发生纠纷,与当事各方法律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如果当时各方在签订委托书、施工合同的时候,明确责权利,让大家都清楚自己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纠纷是不是可以避免?如果涂有生在答应筹款时,能考虑得更周全,预先估计筹不到款或筹不够款的情况,是不是应该明确“缺口”究竟由谁填,进而避免如今的困境?
法治社会时代,做事不能仅凭一腔热血甩开膀子就干,而应当时刻绷紧法律之弦,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也才能把事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