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0:53:48来源:法律常识
“你们的谭sir我最后可能赔得裤子都没了。”
7月10日,谭乔发布微博称,自己主持的《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或面临数千万元的巨额赔偿。
随后,谭乔在视频中解释,不仅他的个人账号中与《谭谈交通》有关的视频被下架,其他二创类视频也被投诉下架,本人更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灾。
谭乔表示,为了更好地传播这档带有公益普法性质的节目,《谭谈交通》从创作之初就没有签过任何合同或者协议,这被其他公司钻了空子。
据了解,发起投诉的公司名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成都游术),成立于2018年,企查查App显示,该公司2022年以来涉及97件司法案件,被告方包括华为、爱奇艺、B站、快手、字节跳动等公司。
7月11日,上游新闻报道称,成都游术是从成都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谭谈交通》的节目版权,“维权于法有据”。
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则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但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其拥有《谭谈交通》的全部著作权。
相关授权书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转授给游术文化。该协议中特别注明了包含赔偿权。
截至发稿前,事情尚未有更多结论,但关于内容版权问题,一石激起了千层浪。
《谭谈交通》是在成都电视台播出的一档交通警示类节目,当时身为交警的谭乔用在街边采访教育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被粉丝亲切地称为“谭sir”。
这档温情与搞笑并存的节目从2005年开播,到2018年5月停播,累计播出三千余期。
近年来,《谭谈交通》在网站的二次传播,让谭乔人气大涨,他也参加了《怎么办脱口秀》等各大节目。截至发稿前,谭乔的全网粉丝量超过940万。
诙谐幽默的谭乔和与众不同的受访者们,摩擦出了奇妙的化学反应,也诞生了“到二仙桥需要走成华大道”等互联网热梗。
谭乔的账号在B站累计发布了345条视频,目前已经缩减至80个。其中,播放超千万的二仙桥传说等相关视频均被下架。
B站《谭谈交通》相关视频创作者的稿件被下线时显示:“我司收到权利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您稿件的侵权申诉并根据其要求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稿件进行下线处理。”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解释了成都游术有权投诉的原因,授权书等文件说明成都游术的确已经获得了《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的合法授权,且不属于仅获得程序性授权,因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有法律人士称,这可能是我国新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具有代表性里程碑式的案例。
首先,被告人不是抄袭者,而是作品的重要创作者。
夏海龙律师表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本人恰是案涉作品中的主要角色和参与者,这一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庭认定被告使用《谭谈交通》相关内容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
其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之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重新命名为“视听作品”,本案关于视听作品的界定存在争议。
秦鹏飞律师解释道,构成视听作品的前提是视频画面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比如拍摄脚本、剧本设计和后期剪辑等,否则只能算是“录像制品”,录像制品的权利人拥有的是“邻接权”。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另一种叫“口述作品”的作品类型,《谭谈交通》更像是谭sir的谈话节目,因此本案也可能被认定为,《谭谈交通》是对谭乔的口述作品进行记录的录像制品,这样成都广播电视台就只能以录像制作者的身份主张对节目的“邻接权”。
最后,谭乔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来自成都游术,还有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据国家知识产品商标局,“谭谈交通”已经被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在多个商品类别中注册为商标。
夏海龙律师透露,如果谭乔在其网络账号中使用“谭谈交通”字眼,也有可能被成都广播电视台或其他的商标被授权人以侵害商标权的名义起诉。
#谭谈交通全面下架#等话题发酵后,迅速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
在微博,#谭乔自曝或面临牢狱之灾##诉谭乔侵权公司一个月内起诉61次#等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超10亿;在抖音,谭乔发布的抖音视频也累计获赞超60万。
有网友发现,成都游术实缴资本0,参保人数为0,但却发起了多起侵权诉讼,疑似专门靠批量诉讼赚钱的空壳公司。
7月11日,谭乔发布抖音视频,晒出了来自一家小微企业的私信,该公司在非盈利的公众号上通过链接转发了《谭谈交通》的片段,同样被游术以侵权的原因起诉,迫于压力最终以赔偿5000元进行和解。
据凤凰网报道,一份名为《关于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红绿灯》栏目进行版权服务的策划方案》的文件显示,成都游术“10000多台机器每日运营在SOC自体系统”,“做到日监测近百万分钟的大数据”,可将原本不短于一年的版权侵权索赔流程缩短到8个月以内。
文件还显示,最终收益则按照“40%归成都市广播电视台,60%归成都游术”的比例进行分配。
也有网友愤怒表示,理论上《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是成都广播电视台和谭乔当年所属的交警部门,应属于国有资产,授权民营企业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夏海龙律师表示,就本案情形来说,成都广播电视台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分销、转让,至于在作品对外授权过程中成都广播电视台是否存在违反国资监管要求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则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一般不影响作品授权合同效力,因此也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还有网友认为,《谭谈交通》是公益普法节目,本身不应该拥有版权,至少不应该归属到私人公司手中。
谭乔在视频中也强调了《谭谈交通》的公益属性。知乎网友“虾仁芝麻卷”认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而不应让部分人靠侵权吃饭。
种种因素,让谭乔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
这件事情要如何解决,最终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权威认定,不过网友的讨论,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国内版权共识的缺乏。
随着国内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内容创作者得以获取作品的合法收益,但在实务操作中,是“版权卫士”还是“版权流氓”也引起了不少人的争论。
此前,自媒体人“万小刀”因在文章中引用了包含小沈阳肖像的图片,被小沈阳起诉侵犯肖像权。“万小刀”在文章《万小刀:我被小沈阳起诉了!》中表示,决定与小沈阳对簿公堂,“让明星知道自己‘肖像权’在使用和容忍方面的界限”,“让自媒体人明白未来写文章的时候,到底还能不能再配明星的图片”。
据企查查显示,近5年来,葛优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纠纷起诉侵权企业案超千余件,其中不乏百度、联通等企业。
知乎网友“郭律Esq”介绍,“知识产权流氓”在法律界是一种很熟悉的物种,具体分为专利流氓、商标流氓以及版权流氓。
黑匠传媒创始人王博轩表示,在文化行业,恶意维权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一种成规模的业态。
摘星阁创始人侃烃透露,目前业内存在有公司专门注册版权然后借以敲诈别人的现象,这已经成为他们的谋生方式,受害者基本没办法拿回商标,除非给对方一大笔钱。
“创作者很难拿着法典去创作,我们也很难界定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神狼文化创始人阿诺说,互联网上相当多内容是网友共创的产物,权利人并不明晰,如果过分注重版权,可能会扼杀内容的活力。
在业内,因为明星照片、字体等涉嫌侵权,大量内容创作者都曾收到过相关公司的侵权投诉。那么,内容创作者要如何避免侵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即使粉丝再少,也要注重版权问题。
侃烃表示,这类事情就是“你有商标就有话语权”。
“之前类似的事情也发生过很多次,不要觉得自己粉丝少,类似的事情跟自己无关,如果你真心想发展壮大的话,那就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尽快注册相关的商标。”
王博轩分析,这类版权纠纷的起因很多是因为内容创作者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个人权益。如果想避免这种情况,那就一定要在初期认真落实签约条款和相关版权的合同约束。
阿诺也认为,平时要多多注意,小心斟酌,版权存疑的内容能不用就不用。
“我们自己的法务部门会主动在图片、音乐、字体等方面取得合法授权,并针对版权问题不定期组织培训各个部门,以确保我们输出的内容具有原创性且受到法律保护。”蜂群VP郭斐补充。
第二,除了对着干和置之不理,并没有其他有效办法。
时刻文化创始人木易认为,当遭遇恶意索赔时,内容创作者除了对着干和置之不理,并没有其他有效办法,但“版权流氓”主要靠吓唬人,某种程度上赚的是胆小的人的钱。
事实上,因为是批量投诉,“版权流氓”也会考虑投入产出问题,如果被告人过于强势,对方可能息事宁人。当然,这种方法在操作中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并不推荐。
此前,时刻文化的一位编辑在文章中提到了自己的偶像,“一顿夸,也没广告”,结果收到了对方的律师函,称其未经允许使用明星照片,属侵犯明星肖像权。
“后来我们才发现,很多同行都收到了,这是群发律师函。有的同行直接怼了回去,粉丝也都站在我朋友那边。这个事情后来就没信儿了,我们也就没管。”
事实上,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中,虽然版权方赢面较大,但实际处罚金额并不会像版权方主张的那么多。晋商行总经理刘斌认为“法院很清楚这类投诉侵权是批量诉讼,且自媒体的作品用途属于公益还是商业,目前也属于模糊地带”。
第三,只有相关法律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阿诺认为,是否侵权应多多参考使用人是否盈利、是否构成诽谤。“就像之前PDD在直播间唱歌被索赔10万元,其实就有点过分了。如果是正向传播,我认为是合理合法的。”
在阿诺看来,有些内容的版权声明不够清晰、规范,内容创作者也很难分辨,导致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侵权事实。
“这实际上会耗费内容创作者非常多的精力。”阿诺希望未来有关部门能出台一些更为合理的政策。
郭斐补充,“包括版权法在内,新领域的法律某些时候是有一些滞后性的。一些企业会在法律还未完善的时候,靠钻空子来获得一些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从我个人的角度,我认为公益普法类的内容最好与商业获利平行而非交叉”。
一位互联网内容公司资深法务为创作者提了四点建议:
1. 创作过程中使用非原创内容时,一定要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获取,比如从市面上正规的版权交易平台获取,并保留好下载记录。
2. 因著作权授权是要式行为,原权利人授权使用的,一定要有书面的授权协议。
3. 在为他方提供内容创作服务签订合同时,重点关注知识产权条款,根据合作性质考量是否有必要将内容的著作权转让给相对方。一旦转让,以后将不得再进行除《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外的方式进行使用。
4. 针对自己原创内容,一定要保留好创作底稿,避免将来被侵权时无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
关于版权保护,目前至少存在着3点困难。
首先,如何在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贯彻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坚持互联网分享精神之间寻找平衡。
“影视剧二创视频是否违规”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影视剧片段的版权属于相关制作方,但UP主的二创视频客观上的确能起到宣传影视剧的作用。不少网友认为,影视制作方一方面白嫖二创视频热度,一方面起诉UP主侵权,“不道德”。此外,影视制作方存在只投诉负面影评视频的情况,涉嫌干涉UP主的创作自由。
夏海龙律师提到,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二创视频与原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是法院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但由于大部分二创作品作者并不具备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且往往怠于应诉,因此一旦被诉后败诉、赔偿风险很大。
针对侵权重灾区的明星照片问题,《红星新闻》曾发表观点:“公众人物已经享受到自身影响力带来的种种益处,那么担负起一定的容忍义务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何既合理又合法,需要相关从业者和法律制定者共同探索。
其次,如何约束“版权流氓”,落实版权保护。
让不少内容创作者耿耿于怀的是,一方面,自己的原创内容被肆意侵权,维权成本极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内容创作者可能因为“无心之失”而被投诉侵权。
大量侵权者得不到惩治,专业的版权投诉公司却利用内容创作者的版权意识不足来获取收益,这让不少从业者表示不满。
在刘斌看来,保护知识产权,是自媒体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但如果放纵以维权索赔作为主要收入的公司,让平台和创作者面临“枪打出头鸟”的困境,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发展。
最后,如何在不伤害创作氛围的前提下真正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因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拍摄的照片,《我不是药神》被罚2万元。一方面,这是我国版权意识提高的体现,但另一方面,在实务操作中,因为成本高昂,有业内人士认为不侵权反而是小概率事件。
“所有人都在侵权,就看你有没有被盯上”,这是不少内容创作者的心声。
如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抖音、B站等平台的相当部分内容都存在版权问题:可能是一款字体,可能是一张人脸,可能是视频中“不小心”拍到的一张照片。
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优质内容的持续产出,遏制“版权流氓”的不合理获利,这是个极具挑战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