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3:52:43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某监事任期届满后,向公司申请退出,得到了公司同意(公司的唯一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明确答复同意),但公司却迟迟没有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监事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法院认为监事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判决公司应当配合办理变更。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6民初36680号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陈某为X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和执行(常务)董事,郭某担任X公司监事。
X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委托;第二十六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郭某在X公司担任3年公司监事后,因自己没有在该公司担任实际职务,也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向公司负责人陈某明确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陈某在微信中答应郭某的不再担任监事的要求,但却迟迟没有办理变更监事备案登记。
郭某于是将X公司、陈某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相关变更监事备案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原告起诉诉求:
1、判令被告X公司办理变更监事备案登记;
2、判令被告陈某配合X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略)
庭审情况:
原告庭审中述称其已明确向被告X公司的唯一股东即被告陈某表示不愿意继续担任监事一职,被告陈某在微信中表示同意予以变更,但至今未予履行变更事宜,其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时两被告均下落不明。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X公司、陈某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审判决:
被告深圳市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郭某作为深圳市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被告陈某应予以配合。
一审判决理由:
本案中,被告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被告陈某。被告X公司章程亦规定监事由股东委任。现原告郭某担任监事任期届满,以起诉的方式明确作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监事的意思表示。原告郭某不再担任监事职务,被告X公司应及时变更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此,被告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原告郭某请求被告X公司在工商部门涤除其监事的登记事项、被告陈某予以配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涤除前述登记事项,被告需要重新任命其他人选,需要一定的决策期,故本院酌情给予30天的涤除期。
三、简要分析
1.监事任期届满的,可以向公司提出不再继续担任监事的意思表示,公司同意变更的,应当及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监事在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变更。
[注:本文案例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