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8:34:4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主要涉及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1、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是!
2、在安全问题上,学校对学生承担什么责任?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
3、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学校都要担责吗?不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4、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常见事故和不承担责任的常见事故分别有哪些?
5、学生受伤后赔偿金额可以狮子大开口吗?不能,要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
6、是不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是,“校闹”将会被追责!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学生的安全大于天,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构筑了一整套严密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较为有效地保护了在校学生的安全。
尽管如此,由于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安全意识薄弱,自我控制、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加之各种突发因素的意外介入,导致学生伤害事故还是难以完全避免和杜绝。
要实现学生伤害事故的“零发生率”,唯一的途径是把学生圈养起来,不让其参加任何有风险的运动,比如,不让上体育课,不让参加剧烈运动,不让追逐奔跑、嬉戏打闹等。然而这样的做法势必违背教育规律,使学生成为温室里的“玻璃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既然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那么,一旦孩子在校发生事故,家长应当怎样正确应对和处理呢?最重要的是,家长要掌握与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的法律知识,让事故得到公平公正地处理,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一起来了解那些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吧。
一: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是!
有一种观点认为,学生上学进了学校的大门,监护权就由家长转移给了学校,此后,学生无论出什么事,都由学校承担责任,跟家长无关。
事实上,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在现实中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里,涉及到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含义和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是一条关于监护人范围的详尽表述,它并未明确将学校列入其范围。
再来看看监护职责。监护人的主要作用是履行监护职责。那么监护职责有哪些呢?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
(三)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也无法履行监护人的上述监护职责。就算学校想履行,家长也不一定会答应。
有鉴于此,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有人说,按照这条规定,不是意味着存在特殊情形吗?的确有特殊情形。这里的特殊情形又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某一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负监护职责。目前,我国尚无这样的法律规定,但不排除未来若干年后可能会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在某些寄宿制学校,学校有可能会与学生的家长签订专门的协议,约定学生的家长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
总之,“特殊情形”是以“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若法律无规定,或学校与学生的家长之间无约定,则特殊情形即不存在。
总的来说,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一种“无限责任”,这样的责任只能由家长来承担。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通常情况下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二:在安全问题上,学校对学生承担什么责任?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
很多家长担心,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是不是就否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责任,是不是就意味着孩子在学校出了事故,校方都可以推卸责任?
当然不是这样!国家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安全问题,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来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应当履行的各个方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这些职责,见诸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各项法规中。
学校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对学生疏于安全教育和管理,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对受害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学校都要担责吗?不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吗?家长都可以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吗?
按照法律规定,学校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有过错的,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已经履行了相关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概括起来就是,“有过错,应担责;无过错,不担责”。
那么,怎么判断学校有没有过错、是否履行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呢?
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二)建立健全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
(四)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各个方面的安全教育;
(五)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履行救助义务。
当学校未履行上述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即表明学校未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有过错,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反之,学校若已经履行上述各个方面的职责,则表明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那么,对于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的事故,其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如果是由于受害学生自身过错而引发的,则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如果是由于其他学生的过错(例如打闹、殴打等)而引发的,则由肇事学生承担责任;
如果是由于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而引发的,则由该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若在第三人侵权过程中,学校也存在着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则校方须承担补充责任)。
四: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常见事故和不承担责任的常见事故,分别有哪些?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事故责任的归属,下面采取例举的方式,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分类:
(一)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常见事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
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常见事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三)
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常见事故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四)
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常见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学生受伤后赔偿金额可以狮子大开口吗?不能,要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
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不但要承受肉体上的痛苦,还可能因为治疗而需要支出各种费用,蒙受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由引发事故的责任方来承担。
如果是由于受害学生自身的过错而引发,则其应自行承担损失;
如果是由于其他学生的过错而引发,则由该肇事学生赔偿损失;
如果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引发,则由校方赔偿损失;
如果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而引发,则由第三人赔偿损失;
如果是由多方共同的过错造成的,则由各方根据过错的大小按比例分担损失。
那么,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在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时,怎么提出赔偿金额呢?是不是提得越多越好,甚至可以狮子大开口呢?
绝对不是,那样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赔偿的金额,要根据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再参考对方的责任比例来确定。
实践中,学生伤害事故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不同的事故中,每个学生因所受伤害及治疗情况的不同,可能存在上述某一项或某几项赔偿费用,家长应当据实予以确定。
各个赔偿项目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由于学生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主张误工费。学生的家长因为确需照看学生、耽误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按照护理费的计算方法予以确认。
(3)护理费:学生受到伤害后,对于护理人员的护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学生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营养费:医嘱要求加强营养的,根据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予以确定。
(7)残疾赔偿金:受害学生构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丧葬费:学生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受害学生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受伤的学生本人或者死亡的学生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由法院予以酌情确定。
六:是不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是,“校闹”将会被追责!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如果家长认为学校有责任,可以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若无法协商一致,家长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有个别家长,在自己提出的索赔金额被学校拒绝后,剑走偏锋,采取围堵校门、殴打教职工、在校内聚众闹事等方式向学校施压,试图逼迫学校就范。
殊不知,此类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师生权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治安违法甚至犯罪,不但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还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9年6月25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该《意见》提出,要“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该《意见》将以下8种行为认定为“校闹”: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规定,上述8种“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家长、教师、学校管理者应当掌握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基本法律知识,建立共识,理性面对学生安全问题,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