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2:34:22来源:法律常识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2017年xx县相关部门向李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显示李某在xx县xx镇高庄村四组的承包地为2块,总面积为6.09,李某对上述土地实际占有使用。2018年12月26日,xx县相关部门、xx县xx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核实,xx县相关部门注销了为李某颁发的前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0年,李某向xx县xx镇相关部门申请对于案涉土地地力补贴发放情况予以信息公开。同年11月22日,xx县xx镇相关部门向李某公开了2016-2020年农业地力保护补贴花名册,证明五年间李某是按照4.8亩的面积获得地力保护补贴。李某于11月30日向xx县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xx县xx镇相关部门未按照实际面积向其发放国家补贴违法,请求xx县相关部门责令xx县xx镇相关部门予以纠正。xx县相关部门经审查,于2021年1月28日对李某作出复议决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李某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审理,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李某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责令xx县相关部门对李某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将黎某的复议申请理解为行政不作为,这一观点不妥,于法无据。且李某通过信息公开得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相关问题,不超过复议期限。另外,通过查明的事实来看,xx县xx镇相关部门对李某发放的农业地力保护补贴与李某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存在差错。xx县相关部门及xx县xx镇相关部门对于李某的诉求都应当是明知的,xx县相关部门以李某未向xx县xx镇相关部门提出纠正申请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既无益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又会导致程序空转,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明显不当。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复议制度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