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丢了找律师,东西丢了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2-12-29 05:28:40来源:法律常识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网购物品在签收前丢失,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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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逐渐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拆快递也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种乐趣。可是快递丢了该找谁赔呢?你有没有丢过快递?丢了快递之后,你是怎么解决的呢?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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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2020年9月,静静刚刚考上大学,就要开学了。为了给静静的大学学习做准备,爸爸妈妈在某网购平台上为静静选购一部电脑,支付了价款8000元。提交订单成功后,商家打包好电脑交付给某快递公司,快递给静静。但是,开学季是快递的高峰期,快递公司需要处理大量快递,超出了其运营能力。因管理不善,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丢失了商家交付的电脑,导致静静没有收到电脑。

随后,静静的爸爸与快递公司协商,要求其赔偿8000元的价款,快递公司以货物没有保价为由,仅仅同意赔偿100元。无奈,静静的爸爸只得与商家沟通,要求商家重新发货。商家以已经把电脑交付给快递公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发货,并要求静静的爸爸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问题。静静的爸爸则认为,订单是向商家下的,就应当由商家负责交付电脑,双方僵持不下。

那么,静静的爸爸有权要求商家重新发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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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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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哪一方来负担的规则。

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时常会发生标的物因各种原因而毁损丢失的情形,从而导致买方和卖方就谁来承担这一损失发生争议。对此,《民法典》根据网络交易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新规则。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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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风险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512条和第604条的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的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在收货人签收的时候转移,在签收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签收后由买受人承担。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是在出卖人交给承运人时转移,标的物在运送过程中毁损、灭失的,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消费者相对于商家处于弱势地位,既不能决定商家把标的物交给哪一家快递公司来运送,也不能决定标的物的包装、安全保护措施、交付时间等。如果法律继续按照通常规则要求消费者承担标的物在快递过程中的风险,就有过于苛责的嫌疑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民法典》对网络购物合同作出特殊规定,消费者只有签收标的物后风险才会转移给自己,其无须对快递过程中的毁损、灭失风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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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应当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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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故事中,静静的爸爸下单成功后,就和商家成立了网络购物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家把电脑交给快递公司后到静静签收前的这段时间里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给静静的爸爸,仍然应该由商家来负担。也就是说,电脑丢失后,应当由商家重新给静静交付新的电脑,否则就应向静静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静静的爸爸只是与商家之间成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并未与快递公司订立快递合同,快递丢失后应当由商家与快递公司来协商赔偿事宜而不应推托给静静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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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院中心研究员杨立新主编—《民法典百问百答》

编辑:童银鸽

校对:张欣欣

监制: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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