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2:22:04来源:法律常识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己方利益考虑,尤其是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往往会积极追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
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谈判比较弱,同时为了能够尽快拿到钱,也往往会接受与用人单位私了。
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谈成的私了价格往往偏低,嗣后,劳动者会觉得吃亏,又以赔偿协议数额过低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前述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些工伤赔偿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以及职工的病情稳定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权。从款项性质上.属于对劳动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和补偿。
虽然该等赔偿和补偿属于劳动者自身的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自行签订协议决定,但考虑到工伤保险待遇具有特殊的社会性价值,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法院在对协议审查,认定是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时,会根据个案的情况从宽认定,但劳动者往往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最后的结果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说,还是在签订协议之初,就做寻找专业人士和知识的帮助,不要签订后,再反悔,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