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5:25:1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购买毒品后,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在自己家中和经营的“贴心小超市”内,以每包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卖给他人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耿某某贩卖毒品数量250.18克,曹某某贩卖毒品数量174.18克。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罚金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某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瀛台律师提醒】
近年来,受国际毒潮泛滥影响,全球新型毒品种类日益增多、层出不穷。新型毒品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极易对人造成诱惑和危害,并向青少年人群蔓延。甲卡西酮系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属第三代毒品,具有较强的兴奋致幻作用。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震慑该类毒品犯罪分子,遏制该类毒品犯罪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