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9:22:50来源:法律常识
这几天在研读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看到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
该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本来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给那些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帮助,因此只要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了被告人,就不应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说明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仅限于需要辩护律师而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形,一旦有委托律师介入则不再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这说明“没有委托律师”是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针对已经委托律师的被告人竟然不是明确不再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而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表面上看起来很“公平公正”,是在尊重被告人辩护权,其实是给了某些办案机关强迫或诱使被告人拒绝委托律师介入大开方便之门。
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他们没有办法与外界沟通,只能面对律师与办案机关。一旦家属聘请的律师被办案机关以“被告人拒绝委托律师”为由被排斥,被告人只能处于孤立无援状态。法律援助律师中固然有不少忠于职守的尽职尽责律师,但他们的辩护权来源自政府指派而不是家属委托,能不能像委托律师那样坚持原则,很容易引起误解甚至“黑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生效后,家属对于那些重大敏感案件,更需要及时委托律师,必须抢在法律援助律师之前完成会见工作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代理手续。委托律师要与法律援助律师“赛跑”,能不能更尽职尽责能不能“跑赢”法律援助律师,家属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