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1:59:58来源:法律常识
——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龚云飞 随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强调要构建起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这给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发挥好主导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记者:大陆法系国家流传着这样的法谚:“检察官是刑事程序的主人”。检察机关在诉前阶段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庭审中,承担着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职能。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应该如何理解?
樊崇义:理解主导责任的本意,要清楚其本身概念和内涵。我认为,主导责任是基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定性、职责而言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中坚作用,“前”是侦查终结后要审查起诉,“后”是指审查起诉后必须要指控犯罪、负证明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主导责任应该理解为一种责任、担当,而不是权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另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矛盾,是在“以审判为中心”前提下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承担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把主导作用发挥好、证据审查好、起诉工作准备好、在法庭的证明义务履行好,法院的审判才能顺利进行。所以,“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是不矛盾的,对主导责任的理解更多的是理解为一种职责、责任和担当,而不是一种权力的分割和分配。
记者: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调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庭审以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展开,围绕犯罪证明进行。对于检察机关在庭审环节承担的主导责任主要表现在哪里?
樊崇义:检察机关在审判中的主导责任就是指控犯罪、展示证据、证明犯罪、负证明责任,这是支持公诉、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的必要活动。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提起诉讼的作用、指控犯罪的作用、证明的作用,保证法院正确裁判的关系。庭审实质化是为了解决庭审虚化、质证虚化现象,不要虚,要做实,提倡质证、对证人证言的调查、对鉴定意见的调查不要走形式。庭审实质化中很重要的一方就是控方,法官居中听审、兼听则明,检察机关来“指”、辩护方来“辩”。庭审需要在控方、辩方双方的努力下,在审判长的统一指挥下把举证环节、质证环节、辩论环节做实、做好。自从近年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官质证、展示证据、负证明责任,都要“真刀真枪、来真格的”。检察官担负的责任就更大了,要求当然更高了、更严了。
记者: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承担主导责任时,有哪些程序处置权?
樊崇义:在整个刑事诉讼当中,对于案件的处理,应按照诉讼分流的原则:符合起诉条件的,要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是一些未成年人,都可以不起诉,即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这就涉及到程序和实体的处置权力。这也是世界各国诉讼发展的规律,即并非案案都送到法院,由法院来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不起诉决定或暂缓起诉的决定。比如日本的暂缓起诉和不起诉制度,德国采取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为例外的规定等,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做法。当然,在坚持“程序分流”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同时,也要坚持“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
记者:强调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应如何处理好“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
樊崇义: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担当与宪法“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原则的关系,应该这样理解:除了在案件处理流程中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与制约外,检察机关还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还要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案件流程中的制约也是一种监督,但不能完全涵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可达到的效果之一就是依照证据标准,让侦查证据更能符合起诉条件,与此同时也是一种侦查监督,对侦查中的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监督。检察引导侦查与域外的“检警一体化”和“检察领导侦查”是不同的,检警一体化是侦查权在检察权的领导下进行的,我们是分工负责,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依法按照案件管辖权行使职责,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引导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是程序中的承上启下关系,也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检察机关职责担当的承担,一方面是案件中的配合与制约,另一方面是诉讼监督方面的主导责任。
记者: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制度的诞生不但出于对审判权的分权、对警察权的限制,还强调对刑事诉讼客观公正的保障。修订后检察官法也强调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客观公正义务的强调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的承担有何要求?
樊崇义:从历史上来讲,审判权和检察权、警察权曾经是混同在一起的。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依据分权原则,审判权、起诉权、侦查权相分离。在分离的过程中,实际上还把检察官作为一个法律保护者来看待,所以提到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指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前提下,既要追究犯罪,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对此我国法律进行了吸收,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不仅有追诉权,而且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还要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不但要收集有罪的证据,还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总之,要秉承“不能放过一个要追诉的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的理念,以客观为核心,才能做到公正。在审查起诉中,对于不起诉权的正确运用,也是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
记者:强调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还包括对于执行的监督,该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职责?
樊崇义:对执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的一个很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直接涉及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问题。在实践中,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这就对判决执行的有效性提出了要求。我们现在采取的是“派驻+巡回”的检察方式,来保障法院的判决裁定落到实处。这个方面的工作,不只是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方面要负主导责任,要监督到位。对于不符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减刑假释条件的,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现象进行监督,这也是检察机关本身职责所在。
记者: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及检察改革背景下,要担当好“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应从哪些地方发力?
樊崇义:我认为,随着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进行,标志着我国诉讼正在从权力型诉讼转向协商型诉讼。人类历史上有三种类型的诉讼,第一种是压制型诉讼,第二种是权力型诉讼,产业革命以后主要是权力型诉讼。而当前阶段,已经从权力型、对抗型诉讼转向了协商型、合意型诉讼,这是第三种类型的诉讼。随着向协商型、合意型诉讼的转型,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更重了。2018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提出了“两个便利”和“一个听取”新要求。“两个便利”是指,在协商程序中,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要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一个听取”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认认真真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这“两个便利”“一个听取”是新时代对我们提出的任务。具体如何做,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律师参加,律师参加以后要提供“两个便利”“一个听取”。为此检察机关要作出很大努力,否则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这是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承担非常重要的机遇,我们必须要跟上形势,这是我的一个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