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7:23:44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原告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在征地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被告x镇政府拆除了原告房屋与地上附着物。2020年4月2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区政府因修建x项目需要征收原告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法律规定了征地的补偿事项和实施程序,但并未赋予被告具有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故被告x区政府对原告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集体土地,合法建筑物,法定职权
一.基本案情
被告x区政府因x项目建设,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关于x路南局部地块x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决定对x路南局部地块x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实施征收改造。征收改造范围为x街以东,x通道以西,x铁路以北,x国道以南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和地上设施。
2018年2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原告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在征地范围内。2019年7月1日被告x区政府针对原告作出《关于限期内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通知书》,2019年7月10日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被告x镇政府拆除了原告房屋与地上附着物。
二.被告观点
被告顺城区政府辩称,本案拆迁征地项目是社会公益项目,x区人民政府根据x市整体规划要求,经x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实施x项目,依法对原告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x项目是x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的性质是社会公益项目,该项目占地已由省政府批准。
2017年12月19日,x区政府下发《通告》,通告原告所在地农民拆迁有关事宜。2017年12月,x区政府作出《关于x路南局部地块x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并作出《x路南局部地块x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被拆迁人拆迁事宜作出决定。同时对原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委托辽宁通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2019年7月1日,x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通知书》,决定对原告补偿总价为450588元。
以上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x区政府的拆迁程序合法。对原告补偿总价款的构成包括房屋补偿219450元,过渡期补偿4500元,搬家费700元,经营性损失补偿27720元。上述补偿完全按照《x路南局部地块x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计算,符合有关规定。
被告x区x镇政府辩称,认同x区政府的答辩意见。x镇政府和原告就补偿问题多次协商,由于补偿数额差距特别大,所以没有达成协议。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原告下达了拆除通知并进行了拆除。
三.原告观点
原告是x市x区x镇x村的村民,拥有合法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单位名称x市x区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因完善路网规划路项目建设之需,有关单位对原告所有的x市x区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即原告的合法住房进行征收改造,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单位也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2019年7月1日下午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限期内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通知后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组织大批工作人员,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没有执法手续的情况下,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将原告的合法居住房屋和正常营业的工厂强行拆除。
被告的拆除行为,导致原告所有的合法建筑物、机械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生产资料及彩电冰柜洗衣机等家用电器、首饰等各种贵重生活物品灭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律师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x区政府为此次征收的征收补偿主体。《关于限期内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通知书》系由被告x区政府作出,被告x镇政府作为此次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涉案拆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x区政府承担。
被告x区政府因修建x项目需要征收原告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地的补偿事项和实施程序,但并未赋予被告具有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故被告x区政府对原告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五.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1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
六.小结
原告认为根据物权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被告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安全,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组织实施的行政拆除行为违法。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不得用拆除违法建筑,作为土地征收以及棚户区改造手段。2.征收拆迁: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评估。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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